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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异地律师委托咨询,线上开庭而授权书签署地在外省时应核哪项出庭确认材料?

在北京委托律师、授权委托书却在外省签署、开庭又以线上方式进行时,出庭前首先要核对的是授权委托书本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是否记载完整,以及被代理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这项核对直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对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

在北京委托律师、授权委托书却在外省签署、开庭又以线上方式进行时,出庭前首先要核对的是授权委托书本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是否记载完整,以及被代理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这项核对直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对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线上开庭的具体操作规范、法院对授权材料的提交方式与原件核验安排,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向受理法院或承办律师另行确认。

一、先核对授权委托书的记载事项与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这条规定逐项对照,可以核对以下内容:

  •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记载的律师姓名或律所名称,与实际出庭的律师是否一致;如由多名律师出庭,是否都在授权范围内。
  • 代理事项:是否指向本案,而不是笼统写成“处理一切事务”。
  • 权限:权限表述是否覆盖线上庭审中需要进行的陈述、举证质证、答辩等事项。
  • 期限:授权期限是否覆盖线上开庭当日,签署日期与开庭日期是否处在同一委托关系存续期间。
  • 签署:签署页是否为被代理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与委托主体名称是否对应。

二、签署地在外省时,把签署信息与出庭信息对应起来

签署地在省外,本身不影响书面授权的效力;需要核对的是签署信息与出庭信息能否对应。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期间进行比对:

  1. 主体对应:授权委托书上的被代理人,与案件当事人、签署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2. 时间对应:签署日期是否在委托关系成立之后、开庭之前,授权期限是否覆盖线上开庭日期。
  3. 权限对应:线上出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落在“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超出权限的事项,不宜仅凭一份概括授权处理。
  4. 变更指示的处理:线上庭审中如需调整代理意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取得联系的,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线上开庭还涉及身份核验、材料上传、电子签名或视频见证等安排,这些属于法院操作层面,本次资料没有覆盖相应规则,建议在开庭前向受理法院确认授权委托书提交的形式、是否需要核验签署件,以及异地签署情形下有无补充要求。

三、咨询与委托时的准备及费用边界

准备材料时,可以把授权委托书正文与签署页作为同一份文件留存,并保留签署过程的记录;确认出庭律师与授权书记载一致;就线上开庭的登录方式、材料提交时点向法院核对。这些属于材料整理建议,是否采用以及采用何种形式,仍以法院要求和双方约定为准。

费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据此,委托合同中的律师服务费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服务费是否包含线上开庭、异地沟通等具体工作,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用等第三方费用的负担,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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