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版合同签署页相同、附件条款不同时,先核对的对象是附件,并且优先核对能够确定形成时间、版本标识和交付确认记录的那一版附件。签署页相同只能说明签名页没有变化,不能说明两份附件属于同一文本。这一顺序属于材料整理上的建议,目的是先把“哪一版是双方实际确认、并据以履行的文本”这一事实问题固定下来,再讨论条款适用条件;它并非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
一、按同一维度把两版附件对齐
建议对两版文本逐项比对下列信息,比较时保持维度一致:
| 核对维度 | 两版各自记录什么 | 可以说明的问题 |
|---|---|---|
| 签署页 | 签名、盖章、签署日期是否一致 | 签署页相同不等于附件相同 |
| 附件版本标识 | 页码、版本号、骑缝章、附件编号 | 能否区分两份附件的来源 |
| 形成与修改时间 | 文档属性、修订痕迹、打印或扫描时间 | 哪一版形成在先、在后 |
| 交付与确认记录 | 邮件、聊天记录、快递面单、签收记录 | 对方收到并确认的是哪一版 |
| 条款差异本身 | 差异条款涉及的事项 | 差异是否落在委托事务与授权范围内 |
表格中的“可以说明的问题”仅指该材料能够核对的事实范围;单独一项通常不足以确定文本归属,需要结合其他维度一并查看。
二、附件条款的适用条件落在委托事务与授权范围上
两版文本如果属于律师委托合同,核对附件条款时,重点看差异条款是否落在委托事务范围和授权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据此,附件中关于办理事项、权限大小、事务范围的条款,属于需要逐项对照委托事项与授权范围的内容。
第九百二十二条同时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果两版附件的差异涉及办理方式、权限或指示内容,那么核对时还应查看是否存在变更指示的沟通与同意记录。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与报告方式有关的附件条款,可以结合该条核对适用条件。
哪一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取决于签署、确认与实际履行的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变更指示的同意记录。本次资料提供的是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未包含合同解释、证据认定方面的条文,这部分内容需另行核对。
三、向北京律师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建议将两版合同完整原件(含签署页与全部附件)、附件版本标识的清晰照片、两版文本的电子文档及其属性信息、双方交付与确认附件的往来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份对照说明,并在说明中标注差异条款所在页码。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够先确认文本归属,再讨论条款适用与委托范围,避免把签署页相同直接当作附件相同的依据。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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