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送达回证日期不一致,咨询时首先要做的不是判断哪一份“对”、哪一份“错”,而是确认两份回证是否针对同一份裁判文书、同一受送达人;在此基础上,按“文书本身—送达方式—签收时间—期间起算事实—提交凭证”的顺序把材料分组,再交给律师核对。需要提示的是,本次资料只覆盖诉讼费用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并未包含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间长度及起算规则。因此,核对材料可以先行准备,具体期限认定需以现行有效法律和律师核对结果为准。
一、先确认两份回证是否指向同一事项
不同文书分别送达,签收日期本来就可能不同,不宜先入为主地认定存在矛盾。建议逐项比对两份回证记载的以下内容:
- 文书名称、案号、制作法院;
- 受送达人姓名或名称,以及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送达地址与《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一致;
-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或公告送达;
- 送达人、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时间,注意是否精确到日或时;
- 回证所附文书的份数、页数是否与回证记载相符。
上述字段全部一致、仅日期不同,与文书名称或案号不一致而日期不同,是两种不同情况;分组整理时把每一项单独列出,便于律师一眼看出差异所在。
二、按送达方式收集对应的原始凭证
回证是结果性记载,确定日期先后往往还要看过程性凭证:
- 邮寄送达:保留邮政单据、快递面单、投递查询记录、签收底单;
- 电子送达:保存发送记录、系统回执、确认收悉的时间记录;
- 留置送达:保留见证记录、现场照片或见证人信息;
- 公告送达:保留公告载体原件、公告日期与公告内容;
- 直接送达:保留签收现场记录及签收人身份信息。
这些材料的用途是把回证上的日期与真实的送达节点对应起来。哪一份是原始签收、哪一份属于补正或针对另一份文书,需要靠原始凭证印证,仅凭两份回证的日期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
三、期间的起算事实与费用凭证
与期限有关的材料,建议一并整理:裁判文书落款日期、当事人实际收到日期、多方当事人分别送达的各自签收日期,以及已提交上诉或再审申请材料的凭证,如邮寄回执、法院收件回执、线上提交记录。如果存在送达地址变更告知、耽误期间的事由材料,也可以附在说明中。以上属于材料准备的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清单,也不代表对期间是否届满的判断。
费用方面,需要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分开看待。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代替合法票据,也不宜由律师个人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则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交纳,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至于具体案件中是否交纳案件受理费、按何种标准计算,需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涵盖。咨询时可与律所协商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并将合同、票据与付款记录对应保存。
准备材料时建议附一页时间轴,把两份回证的日期、对应文书、送达方式和原始凭证列在同一张表上,律师核对时更易定位差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上述材料的梳理与咨询安排提供服务,具体承接方式以双方确认的委托内容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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