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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地块编号与答复附图不一致,收到答复后应先比对哪份原始登记?

收到答复后,建议先比对 答复机关在答复中标注为来源、并据以制作附图的原始登记记录 ;如果答复未写明附图依据,先书面要求其说明该原始登记的名称、形成时间和保管机关。比对基准是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对地块的名称、编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

收到答复后,建议先比对答复机关在答复中标注为来源、并据以制作附图的原始登记记录;如果答复未写明附图依据,先书面要求其说明该原始登记的名称、形成时间和保管机关。比对基准是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对地块的名称、编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这样安排的原因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更正以“有证据证明记录不准确”为前提,原始登记是判断“申请编号”与“答复附图”是否指向同一宗地的基础材料。

一、先固定答复所依据的原始登记

征地信息公开答复中的附图、示意图通常是对登记信息的二次表达,原始登记才是记载源。收到答复后,先看答复正文、附图图注或附件说明中是否写明“依据某登记表/登记簿制作”“来源某机关”等信息。写明了的,以该原始登记为首个比对对象;未写明的,建议以书面方式要求答复机关说明附图的制作依据、原始登记的名称、形成时间及保管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福州征地登记的具体表册名称、保管单位属于地方操作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应以答复机关标注的来源为准,必要时另行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

二、按同一宗地的三个维度对照

比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份原始登记、同一宗地展开,避免跨材料拼接:

维度 核对内容 用途
地块编号 申请书编号与原始登记记载编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重号、串号 判断是否指向同一地块
坐落与四至 附图范围与登记记载的坐落、四至、面积是否对应 判断范围是否重合
权利人与登记时间 权利人信息、登记时间、权属状态是否同一 判断是否同一宗地、同一时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包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书中的编号、坐落等描述,就是判断答复是否回应的对照基准。

三、编号与附图不一致时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据此,在固定原始登记与答复附图的差异后,可以整理比对说明并书面提出更正申请。该条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相关;二是要有证据证明记录不准确。因此,保留申请书及提交凭证、答复原件及附图、原始登记或来源说明、逐项比对表,是后续提出更正或说明请求的基础材料。

如果答复未提供原始登记、也未说明来源,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该信息或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也可以补充申请,将申请对象明确指向该原始登记。

以上依据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条文可见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的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具体到个案,原始登记的名称、保管机关以及编号规则,仍需结合答复内容和当地登记资料进一步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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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征地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