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阳核对征地拆迁律师报价,实际要拆开看三件事: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核实工作,评估、鉴定、查档等第三方费用由谁承担,异地差旅费如何单列。补偿清单已经列出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评估明细却没有分项,这类差异适合作为报价中单列的工作事项,包括清单与评估明细的项目对应核对、权属主体核对、补偿标准与计算口径核对,以及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的凭证核对。报价单逐项写明工作内容、成果形式和计费方式,比只写一个总价更容易核对。
一、先分清三类费用,再看报价对应哪类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一项还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
核对报价时,可以按这个边界逐项对照: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具体工作;评估、鉴定、测绘、查档等费用是否单列并说明由谁支付;差旅费按什么标准、据实还是包干。收费意见第一项还规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安阳当地没有统一律师报价,遇到“打包价”时,可以请律所说明其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构成。
二、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未分项,报价可拆成哪些核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同一第三十二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结合补偿清单与评估明细不一致的情况,报价可以把核实工作分成以下几组,分别说明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核实事项 | 主要核对对象 | 能说明的问题 |
|---|---|---|
| 项目对应核对 | 补偿清单中的青苗费、地上附着物项目与评估明细的名称、地块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 未分项是合并列示、口径不同,还是存在漏项 |
| 权属主体核对 | 清单登记的权利人与承包合同、流转协议、实际种植或建造情况 | 补偿费用归属对象是否对应 |
| 标准与计算口径核对 | 评估所采用的方法、时点,与省级制定的补偿标准之间的关系 | 分项缺失是否影响补偿金额的计算 |
| 费用落实核对 | 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凭证和分配公布情况 | 补偿安排是否具备实施前提 |
这些事项的工作量差别较大:书面材料审阅、现场清点比对、向征收部门发函沟通、出具书面意见或参与协商,可以分别列入报价,也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涉及评估、鉴定的第三方费用,资料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该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评估鉴定费用的承担,宜按当地规定和委托合同另行核对。
三、签约前核对报价单的几个点
可以请律所把“核实工作”写到可验收的程度:核对哪些材料、是否到现场、形成书面意见还是口头答复、与征收方沟通几次、后续复议或诉讼是否另计。补偿清单与评估明细的比对结果,建议保留原件来源、取得时间和对应地块,注明是同一批次、同一权利人的材料,避免把不同程序阶段的文件混在一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河南当地现行标准及安阳各区片执行情况,需要另行核对官方公布文件。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2019-08-26第三次修正,2020-01-01施行修正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09-01施行):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建房〔2011〕77号,2011-06-03公布施行):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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