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德咨询强拆维权律师费,先要区分委托事项处在哪一程序阶段,再看合同把基础费和风险费分别对应到什么工作。若维权进入行政诉讼,按现行规定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合同中不能出现“按强拆赔偿增加额比例提成”一类的行政诉讼风险费;基础费宜对应真实、具体的法律服务事项。若属于允许风险代理的事项,基础费与风险费可以在同一委托关系中分列,但风险费应按“各环节合计”核对标的额分档上限。签约前应重点核对:案件性质与阶段、合同费用结构、风险费计算基数和支付条件、书面风险告知、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的边界。本次资料没有承德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不能据此报出具体金额。
先分案件性质:行政诉讼阶段不得约定风险比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因此,强拆维权中一旦委托事项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例如围绕强拆行为、补偿决定提起的诉讼,合同不得约定按裁判结果、补偿增加额或者赔偿金额比例收取风险费,也不得通过拆分“咨询费”“基础费”再按结果加收的方式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基础费可以与材料梳理、文书起草、立案协助、开庭准备等具体工作对应,但建议与案件结果脱钩。行政复议、非诉协商阶段能否采用风险代理,本次资料没有直接规定,需就具体事项性质另行核对;不能把已经进入行政诉讼的阶段写成非诉阶段来收取风险费。
允许风险代理时:基础费与风险费分栏,风险费合计受上限约束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六项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上述分档适用于允许风险代理的事项。合同审核时,建议把基础费对应的工作阶段、风险费触发条件、计算基数、支付节点分栏写明;风险费如覆盖多个环节,应把各环节金额相加后对照上限,不能通过拆合同、拆阶段规避。基础费如对应独立、非风险工作,应与风险费分列;如实质上是风险代理对价,仅改名为基础费,仍应按风险代理规则核对。
资料显示,风险代理还应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最高收费限额,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委托目标和双方责任。
合同阶段费用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可核对内容 | 处理提示 |
|---|---|---|
| 案件性质与程序阶段 | 强拆相关决定、复议或诉讼受理材料、开庭通知、裁判文书 | 先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风险费条款不得覆盖该阶段 |
| 合同费用结构 | 基础费对应的工作项、阶段、支付节点;风险费触发条件、计算基数、是否覆盖诉讼 | 基础费与风险费分列,写明是否叠加、是否跨阶段收取 |
| 风险费上限 | 标的额、各环节风险费金额、是否存在拆分合同 | 允许风险代理时,按各环节合计对照分档上限 |
| 书面风险合同与提示 | 是否签订专门合同、是否醒目告知禁止范围和最高限额、是否提示风险与目标 | 缺少书面风险合同或提示内容的,应要求补充核对 |
| 付款与票据 | 转账记录、发票或收据、付款主体、费用项目 | 核对律师服务费的实际支付,避免不同主体、不同事项混同 |
| 第三方费用 | 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本次资料未列明的项目 | 另行核对项目、承担主体和票据,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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