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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信息范围、答复与服务范围说明

北京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需要先回答:哪些信息属于可申请范围,行政机关应在什么期限内、以何种方式答复。按照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记录保存的信息,答复有法定期限和分类处理规则。石景山区各行政机关适用该条例,具体受理入口和指南需向对应机关…

北京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需要先回答:哪些信息属于可申请范围,行政机关应在什么期限内、以何种方式答复。按照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记录保存的信息,答复有法定期限和分类处理规则。石景山区各行政机关适用该条例,具体受理入口和指南需向对应机关核验。涉及具体申请、答复异议或材料整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讨论的是依申请公开场景。能否获得信息,先看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再看是否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是否已主动公开、是否需要行政机关加工分析,以及是否属于信访、投诉、举报等非申请事项。条例第三十六条列出答复类型,第三十三条规定一般答复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上述条件同样适用于石景山区行政机关,具体以该机关公开指南为准。

一、信息范围:政府信息与不予处理事项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个定义有两个关键限制:主体是行政机关,形成场景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存在形式是记录、保存。并非所有政府掌握的材料都能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得。

第三十六条对依申请公开列出七类答复,可按下表核对:

申请情形 常见答复方式 依据
信息已主动公开 告知获取方式、途径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信息可以公开 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二项
决定不予公开 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三项
检索没有 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四项
不属于本机关 告知并说明理由;能确定则告知负责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第五项
重复申请相同信息 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第六项
工商、不动产登记等特别规定 告知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七项

第三十七条要求区分处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部分,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区分处理外,可以不予提供。第三十九条明确,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行政机关应告知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告知获取途径。

二、石景山区:先确定受理机关,再核对公开指南

按照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该区承担相应职责。具体到某一项信息,通常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申请人先要判断,想要的信息由哪个机关制作或保存,再向该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第三十四条规定,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如果申请信息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要求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对石景山区申请人而言,先找对机关,往往直接影响申请能否进入实体答复。具体申请入口、材料格式和办理指引,应以石景山区各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为准。

三、答复期限、延长与费用边界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费用方面,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人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能危及载体安全或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四、材料准备、更正与归档制度

准备申请时,重点应放在让行政机关能够识别和定位信息。可以围绕信息名称、形成时间、制作机关、文号、所涉事项、获取形式要求等整理说明,并按受理机关指南提交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第三十九条的边界需要特别注意:信访、投诉、举报不宜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否则可能被告知按相应渠道提出;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途径。区分处理的规则意味着,如果一份材料中既有可公开部分又有不宜公开部分,行政机关应尽量提供可公开部分并说明不予公开部分。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第四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申请人保留提交记录、补正通知、答复文书和送达凭证,有助于后续核对期限和答复类型。

五、服务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能做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常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本批内容配置,行政诉讼业务可面向中国内地全国,其他业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业务范围内,可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整理等环节提供有条件咨询与委托评估。具体能否承接,需要结合案件所在地、当前阶段、申请与答复材料、委托范围确认。

在这一主题下,可协助的工作包括梳理申请对象和信息描述、对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判断答复类型与期限节点、整理提交与送达记录、评估是否需要进入后续救济程序。这里不承诺答复必然公开、不保证复议或诉讼结果。政府信息公开本身是否收费与律师服务费用是两回事,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六、常见疑问

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身收费吗?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律师服务费用属于另行确认的委托费用,不包含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规则中。

收到“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机关”答复后怎么办?

先核对答复类型和理由,确认申请描述是否足以识别信息、是否找错机关。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分别规定了信息不存在和不是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处理方式;第五项还要求能够确定负责机关时告知名称和联系方式。若认为答复不合法,可在法定期限内考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期限和对象应结合答复文书和送达时间确认。

下一步,建议先确定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核对石景山区对应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整理申请提交记录、补正材料和答复文书。涉及具体申请、答复异议或后续诉讼材料,可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阶段和关键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法律分析属于一般信息,具体适用与处理需结合个案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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