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北京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中常问的“哪些侵权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路径集中在两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符合相应条件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实际能否获得支持、数额如何确定,还要结合损害后果、主观状态、主体关系和证据材料核对。如果您在北京准备此类咨询,可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侵权类型、损害后果和材料线索做初步梳理。
一、民法典划出的两类请求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可以拆成两类事实结构。
第一类是“自然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里的主体是自然人,请求人是被侵权人;需要核对的是被侵害的权益是否属于人身权益,以及损害后果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该款条文本身没有把主观状态写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主张时不宜自行给第一类增加条文没有写明的门槛,但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持续时间等情节仍会影响损害后果的判断。
第二类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一类除了“严重精神损害”之外,还多出两个需要核对的条件:物品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两个条件与损害后果需要同时具备,才能落入该款的文义范围。特定物是否具有人身意义,要结合物品的来源、用途、与权利人的关联等事实说明;主观状态则要落实到具体行为和外化证据上。条文没有把一般过失列入该款,具体案件中如何评价一般过失,需要结合事实和相应裁判规则进一步核对。
二、“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用事实说明
两类情形都出现“严重精神损害”。条文本身没有列出量化标准,也没有把某一种材料规定为唯一证明方式。实际处理中,需要把“严重”落在可核对的事实上,例如侵权行为造成的身体伤害、就医和治疗情况、心理状态受影响的程度、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受影响情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传播范围等。可以整理病历、诊断材料、用药记录、心理评估材料、休息证明、与侵权事件时间相近的沟通记录等,帮助说明损害后果;这些材料的作用是提供事实线索,是否采信、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由法院结合全案判断。
这里容易出现的误区,是只写一句“我受到了很大精神伤害”,却没有时间和事实对应。建议把侵权事件、损害后果、治疗或求助经过按时间顺序列出来,并标明每一份材料能说明什么问题。这样的整理便于律师判断请求基础,也便于后续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三、特定物路径要同时核对物品属性与主观状态
第二类情形针对的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咨询时可以先把物品的基本情况写清楚:物品是什么、如何取得、平时用于什么场合、与权利人有什么人身关联、损害发生前后的状态、是否有照片或视频、是否有购买或受赠记录。物品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结合这些事实判断,不能只凭物品价格高低得出结论。
主观状态方面,条文写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主张时可以把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与这一条件对应起来,例如行为发生时的沟通记录、现场监控、证人陈述、事后处理态度等。材料能说明什么、不能说明什么,需要逐项标注。对于一般过失能否适用该款,条文未作规定,不宜在缺少事实和裁判规则核对的情况下下结论。
此外,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处理的是财产损失计算;如果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回到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条件。两类请求的事实基础和计算对象不同,整理材料时建议分开列明。
四、主体、程序与数额确定的基本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条规定说明了人身损害纠纷中精神损害请求的受理入口,也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受害人本人可以直接主张;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属于条文所称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把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需要区分的是,“应予受理”解决的是程序入口,是否支持具体请求、支持多少,仍要结合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和证据判断。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确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此,咨询时可以把侵权情节、损害后果、主体情况作为事实材料准备,但不宜脱离事实预设固定金额。具体数额适用专门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情况确定。
五、咨询前可以核对的材料清单
以下为整理建议,便于与律师沟通,不代表立案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也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权利主体与关系 | 受害人是本人还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身份 | 准备身份关系材料,列明谁主张、向谁主张 |
| 侵权事实与时间线 | 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持续过程 | 按时间顺序整理事件经过,标注对应证据 |
| 损害后果 | 身体伤害、就医治疗、心理受影响、生活工作受影响的情况 | 将病历、诊断、用药、休息证明与时间点对应 |
| 特定物属性 | 物品来源、用途、与权利人的关联、损坏前后状态 | 准备照片、取得记录、使用场景说明 |
| 主观状态 | 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整理沟通记录、监控、证人陈述等能对应行为的材料 |
| 请求与费用 | 拟主张的项目、金额说明;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 | 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按法院通知或机构实际发生核对 |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协商事项,不同工作范围会有差异,建议在委托前书面确认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是否包含后续程序;诉讼费按法院通知缴纳,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机构通知核对。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也不对处理结果作承诺。
概括来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要落到“人身权益加严重精神损害”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加故意或重大过失加严重精神损害”这两类事实结构上;主体、损害后果和主观状态是需要逐项核对的重点。具体数额适用专门司法解释确定,不宜脱离事实预设。若您需要继续核对侵权类型、材料线索或拟议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请先报警或就医;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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