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之前,建议先把四组材料按顺序理清: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原件及送达凭证;向办案机关查阅、复制取得的事故证据材料;自己针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写成的异议要点;以及是否已申请复核、是否已向法院起诉等程序状态记录。整理时以文书上告知的复核期限为时间基准,先核对期限,再核对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前就期限起算和材料范围做一次初步核对。
一、先核对认定书本身载明了什么、何时送到
咨询律师时,律师需要先看文书本身是否完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还应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咨询前可以逐项对照,把缺失项、表述不清处标出来,这比笼统说“我不服”更有核对价值。
送达时间同样需要核对。该规定第六十五条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里有三项信息值得留存:签收日期、文书上告知的复核权利和期限、送达方式。建议保留签收记录、邮寄信封、短信通知或领取回执,因为复核期限的起算与收到文书的时间相关。具体期限以文书告知内容和办案机关确认为准,咨询时把签收凭证一并带上,律师才能判断目前处于哪个阶段。
二、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是咨询前信息量最大的一项准备
很多当事人只带一张认定书去咨询,律师很难判断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否充分。该规定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据此,收到认定书后可以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查阅、复制、摘录,取得加盖专用章的材料。
准备时建议做一份材料目录,按实际取得的材料逐项登记,例如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调取记录等,以办案机关实际提供的材料为准。目录的作用是让律师快速核对:哪些事实有证据支撑、哪些证据存在缺失、哪些材料需要进一步申请调取。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建议自行强求提供。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也建议当场核对,避免后续使用时对来源产生争议。
三、把异议对应到复核审查的法定内容上
复核不是重新讲述一遍事故经过,而是围绕法定审查事项展开。该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咨询前可以按上述三项制作一页“异议对照表”:左栏写自己认为存在的问题,中栏写对应的事实或材料,右栏写希望复核机关审查的具体点。比如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就对应到“责任划分是否公正”;对笔录或检验鉴定有异议,就对应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办案程序有异议,就对应到“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该规定第七十六条进一步列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包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认定。把异议按这些方向归类,律师更容易判断哪些点有材料支撑、哪些点还需要补充取证。
四、复核程序的时间节点,决定咨询的先后安排
复核审查有明确期间。根据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第七十八条规定,复核结论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原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把这些节点记下来,咨询时可以说明自己收到文书的时间、是否已提交复核申请、目前是否在等待结论,律师才能据此安排材料补充的节奏。
程序状态还包括是否已进入诉讼。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也会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咨询时如实说明是否已起诉、法院是否已受理,有助于判断复核程序当前所处的状态。
五、拿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核对对象不同
如果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办案机关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该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应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七十七条对证明的复核处理作了区分: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维持原证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咨询前先看清文书名称是“认定书”还是“证明”,两者的复核审查对象和可能结论不同,材料整理方向也不同。
六、咨询前可以按这张表整理材料
| 材料类别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提示 |
|---|---|---|
| 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件 | 文书名称、载明事项是否齐全、交警签名或盖章、专用章 | 对照第六十四条逐项看,标出缺失或表述不清处 |
| 送达凭证与权利告知 | 收到日期、告知的复核权利和期限 | 保留签收记录、信封、短信或领取回执,用于核对期限起算 |
| 查阅、复制的事故证据材料 | 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证据是否充分 | 按实际取得的材料做目录,核对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 |
| 书面异议要点 | 异议能否对应到法定审查事项 | 按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分组,每组附对应材料 |
| 程序状态记录 | 是否已申请复核、是否已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 如实记录时间点,便于判断复核程序状态 |
| 当事人及车辆基础材料 | 与认定书载明的主体、车辆信息是否一致 | 身份证件、行驶证、保险信息按需准备 |
表格中的材料以实际取得和实际需要为准,不要求一次备齐;缺项可以在咨询时说明,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调取。
七、与律师沟通时可以先说清的三件事
第一,收到文书的日期和文书上告知的复核期限。期限是安排后续工作的前提,先把这个时间点说清,比先讲事故经过更有效率。第二,目前手里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哪些还没有取得。律师需要据此判断异议是否有材料支撑、是否需要申请查阅复制或补充鉴定。第三,是否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这一状态关系到复核程序是否继续,如实说明可以避免程序安排上的冲突。
复核咨询的准备,核心是让律师能够核对三件事:文书是否依法载明并送达、证据材料是否已经取得、异议是否能对应到法定审查事项。围绕这三点整理,材料不必求多,但要能相互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核对文书期限、证据目录和程序状态后,再与律所沟通具体的咨询安排和委托范围。
参考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本文引用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均出自该版本。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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