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生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建议受伤方、驾驶人及车辆相关方围绕“事故如何发生、驾驶人身份及驾驶资格如何核实、事故造成哪些损失”整理证据,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调查。无证驾驶这一情况需要核对,但不能仅凭“没有驾驶证”就直接判断事故责任;责任认定还要看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以先整理事故认定书或处理进度材料、现场证据、驾驶人和车辆信息、伤情及费用凭证,拨打4009003957。
一、先围绕三个证明目标分组
1. 证明事故经过和现场情况
可以整理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文件、路口或沿街监控线索、车辆碰撞部位照片、道路标线与交通信号情况,以及目击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材料尽量保留原始文件,并备注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和内容。若视频来自行车记录仪或手机,建议同时保留原设备中的文件;需要转存时,保存未剪辑版本,避免只留经过压缩、裁切或加字幕的片段。
这些材料主要用于核对车辆行驶方向、碰撞位置、事故发生前后的动态,以及现场状况是否与当事人陈述一致。单张事故后照片通常只能呈现某一时点的现场状态,不能当然说明完整事故经过,因此可以与视频、车辆受损部位、现场勘查情况和证人陈述相互对照。发现附近可能存在监控的,可以尽早记录监控所在位置、管理单位及可能覆盖的时间段,并向交管部门反映线索;具体能否调取及如何调取,应以办理机关的处理为准。
2. 核对当事人身份、驾驶资格和车辆信息
建议保存驾驶人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车辆的情况、车辆号牌和车辆识别信息、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资料,以及现场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询问、登记或核查材料。涉及驾驶资格时,重点区分“驾驶人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格”与“这一事实是否已由有关部门核实”:可以记录交管部门对驾驶人身份、驾驶资格的核查情况,并在取得事故处理材料后,核对其中记载的当事人、车辆及调查事实。不要只依据口头说法、聊天记录截图或单独一张证件照片,就将驾驶资格情况作为已经核实的结论。
驾驶资格信息与事故责任是不同的核对事项。前者涉及驾驶人身份及资格状态,后者需要结合事故行为、事故成因及其他证据判断。整理材料时,可以把“资格核查材料”和“事故发生经过材料”分成两组,再核对二者是否指向同一名实际驾驶人、同一辆车及同一场事故。若驾驶人身份或车辆信息仍需交管部门进一步查明,可以先记下已掌握的线索和来源,不宜自行补写未经核实的结论。
3. 证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费用
如有人员受伤,可以按就诊时间整理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及付款凭证,并注明对应的就诊人和事故日期。材料的用途是核对伤情、治疗经过和已发生的费用之间的对应关系。若票据涉及不同就诊机构或不同日期,建议按日期排列,并标出就诊人、费用项目和付款凭证,方便与病历相互核对。
车辆或其他财物受损的,可以保留受损部位照片、维修清单、维修票据、付款记录及能够说明物品原状或价值的资料。建议区分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坏与事故前已有的损坏;如存在争议,可把不同部位、不同维修项目分别标注,避免将多项费用混在一起而难以说明对应关系。现有资料不足以判断具体赔偿项目、金额或保险责任时,应结合实际材料和适用规则另行核实,不能仅凭一张维修报价单或费用汇总表认定最终金额。
二、事故责任认定材料要重点核对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还规定,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因此,整理材料时应同时关注驾驶资格情况和事故成因,核对事故认定书是否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及交通环境、事故经过、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各方过错和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事故认定书内容包括上述事项。无证驾驶这一信息可以作为需要核实的事实之一,但按上述责任认定规则,不能由这一事实单独替代对事故行为、事故作用及过错程度的判断。
公安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后,应依规定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实际整理时,建议把事故认定书、送达材料和能够查阅、复制的事故处理证据放在一起,逐项核对文书记载与自己保存的现场资料、身份信息和损失凭证是否对应。
对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规定要求交管部门在制作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予记录。若案件属于这类情形,可以留意相关通知、到场记录及公开调查证据的材料,核实当事人是否收到通知、实际到场情况和材料记载。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核对,不能仅凭事故较严重就自行认定适用。
三、整理时可采用的核对顺序
可以按“人、车、事、损失、文书”建立材料目录:先记明每份材料对应的人员和车辆,再按时间排列现场记录、就医或维修材料,最后与交管部门制作的认定书及可查阅的事故处理证据核对。发现姓名、车牌、日期、地点或金额存在差异时,建议标注差异出现在哪份材料、由谁提供、对应哪个事项,并保留原件或原始电子文件供进一步核实。这样的整理方式是为了便于说明和比对,不代表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交管部门对证据的调查判断。
适用依据为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生的事故,可先按上述规定及实际事故处理材料准备和核对;是否还需补充其他材料,应结合具体事故情况、办理机关要求及争议焦点确认。
如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经过、驾驶人信息、证据分析或责任结论,与现有材料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对之处,可以带上文书、现场记录及损失凭证,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材料整理和具体问题核查,联系电话:4009003957。
**依据来源:**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所涉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开文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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