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离婚诉讼、预约律师咨询之前,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梳理,实质是把每一笔债务的事实要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设定的三类情形逐一对齐,再按自己在诉讼中的位置,分清哪些事实需要自己提供材料、哪些事实需要由对方或债权人举证。可操作的起点是制作一张“一笔一行”的债务清单:出借人、借款时间、金额、合同或借条上的签名人、款项实际流向、用途凭证、有无配偶一方的事后追认、有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带着这张清单和对应材料去咨询,律师才能在有限时间内判断争议焦点在哪里、还缺哪类凭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预约前可以先按下面的分组把材料归拢好。
一、先看清条文结构:一条条文里的三类债务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条文可以拆成三层:
第一层,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以及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形;
第二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第三层,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形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款使用的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表述,即在这类争议中,上述三项例外事实的证明负担落在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一侧。离婚诉讼中夫妻之间就同一笔债务发生争议时,审查同样围绕这三项要件展开;至于双方各自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举证责任如何具体分配,取决于你在这笔债务争议中的角色,建议在咨询时结合具体情况逐笔核对。
二、举证边界落到材料上:六组事实可以提前归拢
条文里的每个要件,都需要具体材料去对应。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用途在于让同一笔债务的“谁借、何时借、钱去了哪里、用于什么”四个问题各有落点,并非提交材料的法定顺序。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的事实 | 对应的条文要件 |
|---|---|---|
|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转账凭证上的签名人与落款时间 | 谁以什么名义举债、有无双方共同签名 | 共同意思表示;以个人名义 |
| 微信、短信、邮件、通话录音中关于借款的沟通记录 | 有无事前商议、有无事后追认 | 共同意思表示(含事后追认) |
| 资金流水与用途凭证(收款账户、付款对象、消费或经营支出凭证) | 款项最终流向、是否进入家庭或经营 |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 家庭收支与消费记录(房租、学费、医疗、日常开销凭证) | 数额与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是否相当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 经营主体资料(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分红记录、账簿) | 是否共同经营、经营收益是否进入家庭 | 共同生产经营 |
| 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 | 是否约定归各自所有、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 | 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
每一组材料能回答的问题有限。例如,转账凭证可以核对款项交付与流向,签名位置可以核对意思表示主体,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回应“这笔钱是谁决定借的、最后用在了哪里”。单独一份借条通常难以覆盖用途争议,单独一份消费记录也难以说明举债合意。
三、两组容易混在一起的事实边界
一是“以谁的名义借”与“钱用于什么”是两个独立维度。签名主体回答的是谁作出意思表示的问题,资金用途回答的是债务利益归属的问题,二者在条文中分别对应不同要件。整理时宜分开列项,用一项事实替代另一项容易在咨询时遗漏争点。
二是金额大小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关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未就“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设定具体数额标准,判断需要结合家庭收入水平、日常消费习惯、当地生活水平等具体事实,具体尺度需结合案情进一步核对,不宜仅凭金额高低下结论。
此外,第二款的表述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婚前形成的债务,本条未作规定,相关规则需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本款结论。
四、定性之后才是清偿:条文之间的衔接
债务性质确定后,离婚时的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的是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时,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整理材料时把“定性”与“清偿”分开准备,思路会更清楚。
与债务整理相关的还有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方伪造债务,需要相应材料支撑,例如出借人与举债方的关系、有无实际交付凭证、资金是否回流等,这些都属于建议核实的方向,能否成立取决于具体证据。
如果双方签有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据此,约定分别所有时,对外清偿的效果与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相关,这一点在整理材料时需要单独标注。
五、咨询前把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问清楚
债务争议往往涉及查档、审计、笔迹鉴定等工作。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要求(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据此,咨询时可以把债务梳理、证据整理、是否包含鉴定申请与出庭等事项,逐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落实到书面约定和收费清单上。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另行支付的项目,需要与律师服务费分开核对。
六、咨询时可以直接提出的几个问题
第一,这笔债务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对应哪一层,我现有的材料能支撑到哪一步;第二,还需要补哪一类凭证,可以从哪些渠道取得;第三,服务范围包含哪些具体工作,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如何构成、如何出具清单。把这些问题与前面那张债务清单一起带到咨询现场,沟通效率会明显提高。
需要补充核对的是:具体举证责任在个案中的分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尺度、婚前债务的适用规则,以及涉及经营主体时账簿与流水的调取条件,都要结合案情和后续取得的材料判断。材料归拢完成后,可就债务性质、材料缺口与委托范围,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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