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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下花园区家暴维权律师咨询:家暴受害人咨询离婚诉讼时如何说明未成年子女目睹冲突的证言使用边界?

在离婚诉讼中向法庭说明未成年子女目睹家暴冲突,可行的做法是把“家暴事实的证明”与“子女陈述的使用”分开处理:家暴事实的认定,依托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所列的客观证据;子女的陈述作为发现、印证这些证据的线索来整理。子女是否出庭、以何种方式陈述、陈述的证明力如何判断,涉及未成年人证言与民事证据规则,本次资料未涵盖这部分细则,…

在离婚诉讼中向法庭说明未成年子女目睹家暴冲突,可行的做法是把“家暴事实的证明”与“子女陈述的使用”分开处理:家暴事实的认定,依托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所列的客观证据;子女的陈述作为发现、印证这些证据的线索来整理。子女是否出庭、以何种方式陈述、陈述的证明力如何判断,涉及未成年人证言与民事证据规则,本次资料未涵盖这部分细则,需要另行核对。张家口下花园区面临同类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先按“事实—证据—诉求”三层整理材料,再带着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两个证明对象:家暴事实与子女目睹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条规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适用阶段是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对象是家庭暴力事实,列举的证据类型是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并以“等证据”收尾。该条采用“可以”的表述,属于授权性规定,法院可以依据这些证据认定事实;条文没有写成封闭清单,不能据此反推“只有这三类材料才算数”。

由此形成一个实用的整理思路:离婚诉讼中主张存在家暴,重点放在能够客观固定下来的材料上;未成年子女目睹冲突的陈述,用来帮助定位“哪天、几点、谁报的警、去了哪家医院、伤在哪里”,再由成年人去调取对应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子女的陈述本身能否作为证据、以什么形式提交、是否需要出庭接受询问,属于另一层规则,本次资料没有覆盖,建议在正式起诉前向承办律师逐项核对。

二、未成年人目睹冲突,法律上的两个关注点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条规范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内容是家庭教育方式与禁止实施家暴,属于行为规范。

在咨询场景中,这条规定提示两件事。第一,子女目睹冲突本身,是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的现实情形,整理材料时可以记录发生的时间、地点、子女是否在场、在场时的反应,但记录的目的是说明家暴发生的环境,而非让孩子承担证明责任。第二,与子女相关的安排,包括由谁抚养、如何探望,属于离婚诉讼中需要一并说明的内容;本次资料未包含未成年人抚养与探望的具体规则,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条为“向谁求助”提供了并列渠道,未成年人目睹冲突的情况,同样可以由成年人通过这些渠道留下处理记录,这类记录在后续诉讼中可作为事实材料使用。

三、可核对的材料与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清单说明每类材料能核对什么,以及整理时的注意点。顺序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整理建议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 报警时间、出警情况、现场处置 与报警回执、通话记录对照同一时间点
告诫书 加害人身份信息、家暴事实陈述、禁止实施家暴 核对记载的事实与本人陈述是否一致
伤情鉴定意见 伤害程度与成因 与就诊病历、照片的日期对应
投诉、求助记录 向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求助的处理情况 记录受理单位、经办人、处理结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受理情况 书面申请为主,书面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原件来源对齐:报警人是谁、出警记录记载的当事人是谁、就诊人是谁、伤情鉴定委托方是谁。不同程序的日期不同属于正常情况,例如报警日期、就诊日期、鉴定日期、申请保护令日期本来就会分处不同时间点,核对时按事件顺序排列即可。

四、保护令申请与离婚诉讼的关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这两条解决的是“谁来申请、怎么申请”。在咨询时说明子女目睹冲突,可以同时说明是否存在需要申请保护令的现实危险,以及由谁提出申请。保护令申请与离婚诉讼是两个程序,材料可以互相印证,但不能互相替代,各自需要的材料按各自程序的要求准备。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这条涉及的是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咨询时建议分别确认。

五、咨询时怎么把子女的陈述说清楚

建议按三步说明。第一步讲事实:冲突发生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报警与就医经过。第二步讲材料:手上已有哪些出警记录、告诫书、病历、鉴定意见,哪些还没有、可以向哪个单位调取。第三步讲诉求:离婚、子女安排、保护令申请分别希望达到什么结果。

涉及子女的部分,建议由成年人完成陈述与材料整理,说明子女当时在场、目睹了什么,以及这些情况对子女生活的影响。子女是否需要在诉讼中出现、以何种方式出现,属于需要与承办律师核对的程序问题;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关规则,不宜在咨询前自行安排子女反复复述冲突经过。

六、咨询费用的边界

律师服务收费方面,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据此,咨询时可以问清三件事: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出庭与文书撰写、鉴定费和诉讼费如何另行支付。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预设统一价格。

七、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次资料覆盖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律师服务收费的协商原则与费用清单要求。未成年人证言的采集方式、出庭安排、质证规则,以及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与探望的具体规定,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内容。

张家口下花园区的当事人可以先整理报警与就医时间线、现有材料清单、希望申请的救济类型,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地域名称用于说明咨询情境,具体承办安排以与律所核对的结果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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