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天津分居离婚律师时,值得重点考察的,是律师能否把“分居事实如何证明”与“分居期间仍在发生的共同还贷、共同经营流水如何定性”分开处理:一方面核对分居的起止时间、原因和证据,另一方面核对分居期间每一笔款项的主体、期间、来源与用途。这两项工作对应不同的证据和不同的法律条件,混在一起谈,容易把“感情是否破裂”与“财产债务如何认定”搅在同一份材料里。
一、分居事实与分居期间的经济往来要分层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中,“分居满二年”前面有“因感情不和”的限定,后面有“调解无效”的前提。分居状态并不改变婚姻关系存续这一事实,因此分居期间取得的经营收益、发生的还款和借款,仍要回到夫妻财产与债务规则中逐项判断。咨询时可以观察律师是否分别追问:分居从何时起算、因何分开、双方在此期间如何分担生活支出,以及还贷账户、经营账户在分居期间由谁操作、资金从何而来。把时间线和资金线分开画,比笼统陈述“已经分居很久”更有核对价值。
二、共同还贷与经营流水要区分财产归属和债务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该条实际适用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分别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约定处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债务而言,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分居期间一方账户持续扣划的房贷、经营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往来,需要逐笔核对资金来源与用途,才能判断其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关联。律师能否把“谁的名义”“谁的资金”“用于何处”三个问题分开问,直接影响后续材料整理的效率。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与委托边界
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现有事实说清楚,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
| 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账户流水 | 贷款主体、扣划账户、还款期间及还款资金的实际来源 |
| 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对公及个人账户流水、合同与发票 | 经营收益所属期间、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
| 租赁合同、居住证明、通讯与生活支出记录 | 分居的起止时间、分开居住的状态及原因 |
| 书面财产约定(如有) | 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覆盖的财产范围 |
与律所沟通时,可以就承办事项、材料交接方式、沟通节点和计费方式协商确认,并形成书面约定;具体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是否具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等条件,需结合上述材料逐项核对后判断。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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