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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亲子鉴定申请人与出生证明母亲信息不一致,北京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应核对什么?

亲子鉴定申请人与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母亲信息不一致时,先不要直接把它理解为“亲子关系不成立”或“抚养权归谁”的结论,而应把问题拆成两层来核对:第一层是“人是否同一”,即鉴定申请人、出生证明记载的母亲、鉴定意见书上的被鉴定人是否指向同一个人,差异属于姓名变更、证件换发还是主体不同;第二层是“亲子关系与抚养安排”,即现有材料能否支持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以及抚养费、抚养安排的事实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信息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得出亲子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结论,需要结合下面几组材料逐项比对。

一、先核对“人”和“证”是否对应同一主体

建议把三份材料放在同一张对照表里看,而不是只看其中一份:

核对对象 可以核对的内容 能说明的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 母亲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签发机构、签发日期,以及新生儿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 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母亲身份,是后续比对的基准信息
亲子鉴定申请材料 申请人姓名与证件号码、与孩子的关系、委托事项、申请日期 申请人是否与出生证明上的母亲为同一人,差异是姓名、证件号码还是主体不同
亲子鉴定意见书 委托人、被鉴定人、检材类型及来源、鉴定机构名称与编号、鉴定意见 这份鉴定究竟针对谁、依据什么检材、得出什么结论

比对时重点看差异的性质:如果属于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升位或换发、曾用名与现用名并存,可以进一步核对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换发记录等材料,确认是否同一人;如果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等核心信息指向不同的人,则需要先查清申请材料是否填错、是否由不同主体提出,再讨论鉴定意见的证明对象。建议保留原件并制作差异对照说明,注明每处差异对应的材料页码和来源,便于后续向鉴定机构或法院说明。

二、区分“亲子关系材料”与“抚养安排材料”

亲子关系与抚养权、抚养费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亲子关系层面,核心是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以及能够说明鉴定委托过程、检材来源的材料;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抚养费层面,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核对时则需要关注谁在实际抚养、子女年龄、对方是否直接抚养等事实材料。把鉴定意见书直接当作抚养权归属的结论,会混淆这两个层次;鉴定意见能够说明的是鉴定事项范围内的亲子关系问题,抚养安排仍需结合其他事实材料核对。

三、处理前提与需另行核实的事项

处理这类信息不一致,前提是先确认差异属于同一人的信息变更、材料填写错误,还是不同主体。不同前提对应不同做法:同一人信息变更,重点在补强身份同一性材料;主体不同或委托事项不清,则需要先向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核实委托与检材记录。本次资料未涵盖司法鉴定机构资质、采样程序的具体规范,也未涵盖北京法院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立案材料清单和抚养权归属的具体裁判标准,这些事项建议另行向鉴定机构、法院立案窗口或专业律师核实,再决定下一步材料准备。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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