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记录与医院诊断出自不同主体,本身并不异常:心理咨询机构或咨询师出具的是咨询过程记录,医疗机构出具的是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和用药记录。咨询律师前要准备的,不是把两者做成“同一份材料”,而是准备能说明二者指向同一人、同一时间段、同一组症状的关联材料,使两份材料可以相互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把咨询记录和医院诊断用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说明上,取决于材料之间的关联是否清楚,而不取决于出具机构是否相同。
一、先梳理清楚“同一人、同一期间、同一症状”三条线
建议先做一张简单的时间轴,把心理咨询和医院就诊的日期、机构、接诊人员、主要记录内容依次列出。时间轴不是法定材料,它的作用是帮助您在咨询时说明两份材料的关系。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
- 主体关联:咨询协议或知情同意书上的姓名、就诊挂号记录上的姓名、身份证明是否对应同一人;如曾使用曾用名或由监护人陪同,建议一并说明。
- 期间关联:心理咨询的起止时间、频次,与医院初诊、复诊、用药调整的时间是否衔接;两份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空档,空档期有无其他就诊或咨询记录。
- 内容关联:咨询记录中描述的情绪、睡眠、行为等状况,与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中的记载是否指向同类表现;咨询师是否曾书面建议转介就医,医院是否建议配合心理治疗,这类转介或建议记录对说明两份材料的衔接尤为有用。
二、按证明目的分组整理材料
| 材料组 | 具体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身份与关系材料 | 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咨询协议、挂号与就诊凭证 | 确认咨询者、就诊者与被侵权人是否同一主体 |
| 心理咨询材料 | 咨询记录、咨询费票据、转介建议、结案或阶段小结 | 咨询发生的时间、频次、费用及咨询师的观察记录 |
| 医疗诊断材料 | 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处方与用药记录、医疗费票据 | 诊断结论、治疗过程及医疗费支出 |
| 侵权事实材料 | 能反映侵害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的书面材料、通讯记录、报警或处理记录 | 侵害行为与上述损害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
| 损失凭证 | 医疗费、咨询费、交通费等票据,误工相关证明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合理费用及误工损失的范围 |
上表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提交哪些、如何提交,可与律师沟通后确定。
三、咨询时重点说明“严重精神损害”的材料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三条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据此,咨询时可以围绕两点准备说明:一是医院诊断是否达到需要治疗的程度,二是心理咨询记录能否反映症状持续的时间和对他人的影响。两份材料出具主体不同,恰好可以从医疗诊断和日常心理状态两个角度相互补充,前提是时间轴和症状描述能够对得上。
需要提示的是,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可能涉及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是否委托、委托范围如何、如何计费,建议与律所书面协商确定,不宜按统一标准预设。若材料中涉及未成年人或他人隐私,整理时建议对无关个人信息作必要遮挡,并保留原件备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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