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人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时,先不要急着付款。建议先把“谁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问清楚,再把实际付款人定位为代付安排,随后分别核对费用承担、收费清单与凭证、退费路径。这样问,既能避免委托主体与付款主体混在一起,也便于后续对账。
一、先问“合同上的委托人是谁”,再问“钱由谁付”
委托合同中的签约人,通常是律所眼中的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这条规定把“预付费用”和“偿还垫付费用”落在委托人身上。实际付款人如果不是签约人,属于付款安排上的差异,不宜直接等同于委托合同主体。
咨询时可以按顺序问:
-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上写明的委托人是谁;
- 实际付款人与签约人是什么关系,是代付、借款,还是其他安排;
- 律所向谁发送委托事项的进展通知、费用通知和结算文件;
- 若发生退费,律所按什么路径退、退给谁。
这些问题有助于把“谁有权指示律师”“谁承担费用”“谁接收退款”分开核对。
二、把费用拆成三块问,不要只问一个总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中国政府网发布),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因此,签约人与付款人不一致时,建议把费用分成三块分别问:
- 律师服务费:由谁承担、按什么工作范围计费、付款节点如何对应服务阶段;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鉴定费等如何预交、如何结算、凭证开给谁;
- 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发生、按什么标准据实结算、由谁确认。
问法可以直接一些:“这笔费用属于律师服务费,还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代付部分结算时提供什么凭证?”“实际付款人付款后,收费清单和凭证上体现的付款人是谁?”收费清单和有效凭证是后续对账的基础,提前问清比事后补说明更稳妥。
三、把代付关系留在书面材料里,再确认收款与退款路径
签约人与实际付款人之间如果是代付关系,建议用一份简短说明写清代付范围、是否追偿、付款备注,并让律所确认收款账户、收据或发票抬头、退款账户。这里涉及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的具体规则,宜向律所财务人员或税务部门另行核对,不宜只凭口头说法确定。
在天津咨询侵权纠纷委托时,可以向律所说明:委托人是签约人,实际付款人是另一人,请律所把委托主体、费用承担主体、凭证出具对象和退费路径分别写清楚。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拨打其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签约人与付款人的关系及拟委托的侵权事项;该所资料列有一般侵权、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业务方向,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和费用安排仍需以委托约定为准。
概括来说,这类情形最好先问委托主体,再拆费用项目,最后把代付、收款、凭证和退费路径逐项确认;合同、付款记录和书面说明保持同一口径,后续核对会清楚很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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