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肖像权侵权争议,授权撤回记录与使用时间不一致时,首先要核对的是:两份记录是否指向同一份肖像许可使用关系、同一个使用行为和同一主体,以及解除通知到达的时间与使用行为起止时间的先后。日期不同本身不等于侵权;需要把授权文本、通知送达、使用证据放在一条时间线上,再对照《民法典》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的规则判断。
一、两条时间线要对应同一使用行为
建议按“授权—通知—使用”分组核对,重点不是看哪份材料日期更晚,而是看它们能否对应到同一张肖像、同一个发布账号或商品页面、同一项许可关系。
| 核对对象 | 具体看什么 | 能核对什么 |
|---|---|---|
| 授权合同、许可记录 | 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媒介、地域、商品或账号)、报酬、是否有转授权安排 | 判断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哪一款,以及使用是否超出授权范围 |
| 解除或“撤回”通知及送达记录 | 通知文本、发出时间、到达时间、通知方式、是否留有合理期限 | 解除主张何时到达对方,是否履行通知要求 |
| 被控使用行为 | 首次发布、持续展示、转载、下线时间、链接、账号主体 | 使用发生在通知到达前还是后,是否超出约定期限或范围 |
| 同一性材料 | 肖像、使用主体、商品或服务、页面内容 | 避免把不同主体、不同素材或不同发布行为混为一条时间线 |
| 损失材料 | 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支出或其他损失项目 | 对应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关于解除后赔偿损失的条件 |
“合理期限”在现有资料中没有统一天数,需结合通知方式、使用安排和个案情况判断,不宜直接套用固定日期。
二、授权文本与解除通知各自证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核对时先看授权合同对期限有没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有明确期限,肖像权人需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除,同样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还可能涉及赔偿。因此,解除通知记录能证明通知是否发出、何时到达,但不能单独证明使用行为必然侵权;使用时间记录能证明使用起止,但不能单独证明授权是否已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授权文本对使用范围、期限表述不清时,该条提供了合同解释规则,但是否构成侵权仍需结合具体使用行为判断。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北京维权材料准备与费用边界
在北京准备维权材料时,可以按“授权文本—解除通知及送达—被控使用页面—同一性对照—损失项目”整理,每一组标注材料来源和时间。若涉及网络平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能承担责任。把授权、通知送达和被控页面按同一链接对应起来,便于平台判断初步侵权。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询问和核对。现有资料没有提供统一价目或具体报价,其他案件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费用;可与律所协商材料梳理、平台通知、诉讼代理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业务资料涉及一般侵权及网络人格权益争议。如需就授权文本梳理、通知送达记录整理和平台投诉材料准备进行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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