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维权中,心理评估和骚扰记录各自解决不同的证明问题:心理评估主要用于说明孩子的情绪状态与精神损害情况,并帮助还原学校是否及时发现异常、是否履行心理辅导义务;骚扰记录主要用于固定欺凌行为的发生时间、方式、持续过程和学校知情节点。两类材料都处在“证明”环节,服务对象可能是学校内部的欺凌认定与处理,也可能是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还可能是民事赔偿主张。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先明确当前处在哪个处理阶段、准备向谁提交材料,再决定材料怎么整理、怎么交付,避免把材料交到不对应的环节。
一、先确定处理阶段,材料才有交付对象
校园霸凌的处理通常涉及两条线:一条是学校内部的制止、认定、处理与心理辅导;另一条是民事侵权责任的判断。两条线对材料的要求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同条还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这两条规定说明,学校内部存在“认定”和“处理”两个环节。心理评估和骚扰记录在这两个环节中的用途并不相同:前者更多指向损害后果和学校是否及时关注,后者更多指向行为事实和持续时间。整理材料前,可以先确认学校目前是否已启动认定、是否已通知家长参与、是否已形成处理记录,再决定提交重点。
二、心理评估的用途与核验前提
心理评估材料在校园霸凌维权中的用途,可以从三个方向理解。
第一,辅助说明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生欺凌”的定义是:“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精神损害是欺凌认定的要素之一。心理评估所反映的情绪状态、睡眠情况、社交退缩、恐惧反应等内容,可以用来辅助说明孩子受到的影响,但评估结论属于专业意见,能否被采纳、能证明到什么程度,需要结合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方法、评估时点与事件的时间关系判断,这些内容需进一步核实。
第二,帮助还原学校是否应当更早发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如果心理评估的形成时间、评估中记录的起病时间,与学校此前已知的异常表现能够对应,这份材料就可以用来讨论学校是否尽到了关注和报告义务。这里要注意,评估材料本身不直接等同于学校知情,仍需与家长向班主任、任课教师反映的记录相互印证。
第三,与学校心理辅导义务形成对照。前述第三十九条要求学校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心理评估可以反映孩子在某一段时间内的状态,学校是否提供了辅导、何时提供、由谁提供,则需要学校处理记录、家长沟通记录来核对。两组材料放在一起,才能说明辅导是否及时、是否与实际需要相匹配。
核验心理评估材料时,建议核对以下信息:评估机构名称与评估人员资质是否记载清楚;评估日期与欺凌行为发生、家长首次反映、学校介入的时间是否能够对应;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是孩子本人陈述、家长陈述还是量表与访谈结合;报告是否有完整签名盖章。上述内容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目的是让材料在提交时能够被准确理解,是否必须提交、提交后如何处理,仍取决于受理方的要求。
三、骚扰记录的固定方式与证明对象
骚扰记录通常包括聊天记录、短信、通话记录、社交平台发布内容、视频、照片、书面留言、日记,以及家长与学校沟通的记录。它的核心作用是把“行为发生过”变成“行为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由谁实施、持续多久”。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这段规定提示,记录整理应当围绕几个关键点展开:行为方式是否落在上述列举范围内;双方在年龄、身体或人数上是否存在优势关系;行为是否具有蓄意或恶意;是否造成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把零散记录按时间排序,并标注每条记录对应上述哪个要素,比简单堆叠截图更有用。
涉及网络传播的情形,还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含有侵权内容的截图、链接、发布时间,可以作为通知平台时的初步证据材料。通知能否被受理、平台采取何种措施,需按平台规则和具体情况核对。
固定记录时,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不只保存转发后的图片;记录中涉及账号的,建议核对账号与现实中具体人员的对应关系;对语音、视频建议保留完整版本并注明录制或取得的时间、场景。上述做法是整理建议,目的是减少材料在传递过程中被质疑完整性。
四、把两类材料放进同一条时间线
心理评估和骚扰记录分开看,各自只能说明一部分事实;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才能回答“学校什么时候知道”“知道后做了什么”。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这属于编辑性建议,不是法定程序:
| 时间节点 | 可放入的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
| 行为首次发生 | 聊天记录、留言、视频、孩子陈述 | 行为方式、参与人数、是否存在优势关系 |
| 家长首次向学校反映 | 微信、短信、通话记录、书面函件 | 学校知情时间、接待人员、答复内容 |
| 学校介入处理 | 学校通知、谈话记录、处理意见 | 是否通知双方家长、是否启动认定 |
| 心理评估形成 | 评估报告、就诊记录 | 情绪状态与行为时间的对应关系 |
| 后续持续情况 | 新增记录、复评材料 | 行为是否停止、学校措施是否有效 |
整理时以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为线索,避免把不同学期、不同同学之间的记录混在一起。不同程序中的日期不同是正常的,例如家长反映日期与学校处理日期本身就可以不一致,核对重点是每个日期对应的具体事实,而非预设其中存在矛盾。
如涉及人身安全威胁,应优先通过公安机关等紧急渠道处置,再同步整理材料;公共服务渠道的获取不应因咨询安排而延误。
五、校方责任判断中,两类材料的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条规定对举证起点作了区分:前一条首先推定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方可免责;后一条则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孩子属于哪一类主体,需按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核对,不能仅凭年龄印象判断。
在这个框架下,骚扰记录主要指向“损害从何而来、持续多久、学校是否知道”,心理评估主要指向“损害后果是什么、学校是否应当更早注意到异常”。两类材料共同服务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一判断。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属于需要结合全部证据由办案机关判断的问题,单份评估或单组截图都不足以单独得出结论。
六、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涉及维权支出时,需要区分三类费用: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按受理法院通知交纳;心理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由评估或鉴定机构按其标准收取。三类费用的收取主体和依据不同,不宜合并估算。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相关金额需向实际承办机构核对,不宜以传闻价格作为预算依据。
七、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在正式提交材料前,建议核对:学校是否已启动欺凌认定、家长是否被通知参与;心理评估报告的出具机构、评估人员资质与评估时点;骚扰记录中账号与人员的对应关系、原始载体是否保留;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传播内容是否已向平台发出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上述事项直接影响材料的证明方向和提交对象,缺少对应信息时,结论范围应当相应收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材料分组、时间线梳理和委托范围提供进一步咨询,具体承接安排与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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