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在整理事发记录、就医材料与学校沟通记录时,核对原件、实际形成日期、出具主体及提交时取得的收据,并按上述条文区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下各自的证明对象。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提供链接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提供链接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资料未提供河北省地方性规定,本文仅就上述条文作答。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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