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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工伤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列考勤记录但只有部门汇总表时,起诉前先核对哪项原始证据来源?

起诉前如果只能先核对一项,建议先核对支撑该份部门汇总表的 考勤原始记录来源 ——即用人单位考勤系统(打卡机、门禁、电子考勤软件)中逐日记载劳动者本人出勤情况的原始数据及其导出件,以及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原始考勤表。

起诉前如果只能先核对一项,建议先核对支撑该份部门汇总表的考勤原始记录来源——即用人单位考勤系统(打卡机、门禁、电子考勤软件)中逐日记载劳动者本人出勤情况的原始数据及其导出件,以及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原始考勤表。部门汇总表由部门按月或按期间统计形成,属于在原始记录基础上二次加工的材料;先查明它的数据从哪套系统、由谁在什么时间导出,才能判断这份汇总表与原始出勤事实是否对得上,进而决定它在工伤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如何使用。

一、先看汇总表自身的“来源栏”,再向上追溯

核对可以从表格本身开始,但落点应在原始记录。建议依次查看:

  • 汇总表有无制表人、制表时间、统计区间、数据来源说明及用人单位盖章或经办人签字;
  • 汇总表所载出勤天数、加班时长、缺勤日期,能否与同期间的工资表、请假审批单、考勤异常处理单相互对应;
  • 上述数据对应的原始载体是打卡机记录、门禁记录还是电子考勤软件后台,导出件是否带有导出时间、操作人和设备信息。

这样做的用途是:同一劳动者、同一期间、同一统计口径下的材料才能相互印证;汇总表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时,需要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而不是直接用汇总表替代原始记录。

二、这类材料在行政诉讼中的位置

资料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电子数据”等,“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考勤汇总表通常以书证形式提交,考勤系统数据则可能涉及电子数据;两者都需要经过法庭审查。

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据此,起诉前核对原始记录来源,实际是在为两件事做准备:一是判断己方拟提交的考勤材料是否具备可核查的形成过程;二是明确哪些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或社保、公安等机关保存,己方无法自行取得。前一种情形属于材料整理问题,后一种情形可以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评估——“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中包括“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和“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是否申请、能否获准,需结合保存主体和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原因判断。

三、核对清单(建议按此顺序整理)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整理时注意
考勤系统原始导出数据 逐日出勤、打卡时间、设备编号、导出时间与操作人 保留原始文件及导出过程说明,避免只提交截图
劳动者签字的原始考勤表 劳动者本人是否确认过该期间出勤 与汇总表的统计区间、姓名、岗位保持一致
工资表、请假单、加班审批单 汇总表所载天数、缺勤与加班是否有对应依据 同一月份、同一单位口径比对
部门汇总表 制表主体、统计方法、数据来源 作为派生材料说明其形成过程

以上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原始记录由用人单位单方保管、己方确实无法取得的,可以在起诉及举证阶段评估是否申请法院调取,并说明不能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

如就工伤行政诉讼证据清单的梳理、原始考勤记录的核对与起诉材料准备需要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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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