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德办理行政赔偿咨询、遇到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期间与租赁合同租期对不上时,先查的是赔偿请求本身能否成立:损害有无事实根据、与违法行政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这三项决定期间争议是否还有实际意义;租期与停产停业期间的对应关系,放在这三项之后核对。
一、先核对赔偿请求的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转载: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对应到材料上,可以先固定三组事实:行政行为的作出、送达与执行时间(决定书、通知、送达回证);实际停产停业的起止时间(进货、销售、水电、工资等记录);同一期间是否已就同一损失获得补偿或其他救济(补偿协议、付款凭证)。租期是判断“该期间内是否有权使用房屋继续经营”的背景事实,建议排在上述三组之后比对。
二、把租期与实际停产期间放进同一时间轴
建议按同一经营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来源整理一份时间对照:合同起止日与续租、解约记录;行政机关要求停业或实际导致停业的日期;恢复经营的日期。每个时间点标注原件来源;租期届满后仍在经营、或租期未届满即已停业的,分别注明依据。这样能看清争议落在“期间长度”上,还是落在“该期间内是否仍有经营利益”上,两种情形需要核对的材料并不相同。
赔偿请求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赔偿请求的审查与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同步进行,期间的确定依附于被确认违法的行为范围与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
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计算口径——哪些费用计入、期间从何日起算至何日止——不在上述条文范围内。建议就个案另行核对国家赔偿的相关规范与当地处理口径,再确定主张的期间与金额;如委托律师办理,代理事项与计费方式可在书面委托合同中与律所逐项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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