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侵权责任纠纷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归为三组:一是确定“谁告谁”的主体与关系材料,二是证明侵权事实与责任主体的证据,三是把损害后果与具体金额对应起来的损失凭证。起诉状要把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三部分写清楚;证据目录则建议按“证明对象”分组,逐项写明证据名称、来源、页数和对应事实。这两份文书的作用不同,起诉状负责说明“请求什么、依据什么”,证据目录负责说明“每一项材料能证明什么”,整理时建议先列事实时间线,再分别落到这两份文书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准备材料前就文书结构和证据分组做一次核对。
一、先确定主体与请求:起诉状的基础信息
起诉状的第一部分是把当事人和请求固定下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一条解决的是“谁有资格作为原告、谁可以作为被告”的问题。落到材料上,原告一方需要准备身份证明、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如近亲属起诉)、授权委托材料;被告一方需要准备能够指向具体主体的信息,例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线索。资料显示,主体与关系类材料包括当事人身份、授权、关系或组织文件,以及各主体的联系方式线索。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让起诉状首部的当事人信息可以核对,避免出现原告主体不适格或被告指向不明。
诉讼请求部分要写成可量化的项目。人身损害类案件常见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修复费用等,每一项都应有对应的凭证支撑。请求金额与证据金额之间建议保持一致,暂时无法确定的项目可以说明计算方式,并在证据目录中标注对应材料。
如果涉及多个侵权人,还要注意被告列明问题。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意味着起诉状中的被告范围需要与事实材料对应,是否只起诉部分主体、是否放弃对部分主体的请求,都会影响责任分担,建议在起诉前把各主体的行为与责任线索分别整理清楚。
二、侵权事实的证据:按事件顺序分组
事实部分的证据整理,重点是让“事件经过、涉事主体、现场情况、损害表现、救治或修复过程、费用发生”形成一条可以按日期核对的时间线。资料显示,事件经过、涉事主体、现场证据、损害表现、救治或修复和费用资料应按发生顺序整理。
具体到不同侵权类型,材料的侧重点有区别:
医疗损害事项,需要连续保存诊疗记录。资料显示,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应保留完整时间线。这类材料的用途是核对诊疗过程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时间对应关系,病历、知情沟通记录、费用清单建议按就诊日期排序,并注明每份材料的取得来源。
产品和场所相关事件,需要记录客观状态。资料显示,产品包装或状态、场所设施、警示标识、监控线索、购买凭证和现场影像可用于事实核对。这类材料的用途是固定事发时的物态和環境状态,照片、视频建议保留原始文件及拍摄时间信息,监控线索可以单独列明保存位置和调取情况。
动物致害类事项,材料重点在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识别,以及事发经过的客观记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为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该条中的但书提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会成为材料核对的一个方向,因此现场记录、证人线索、沟通过程的完整上下文都值得保留。
网络传播类事项,材料重点在于侵权内容的固定和通知过程。资料显示,电子与现场信息类材料包括完整沟通上下文、原始图片视频、平台页面、现场记录及其保存来源。涉及通知删除的,权利人发出通知的内容、时间以及平台的处理情况,都可能成为后续核对的节点,建议对相关页面做完整截图并保留链接和访问时间。
责任的成立还需要回到过错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条分别对应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情形,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说明责任基础时,应当结合具体侵权类型选择相应表述,不宜把无过错责任直接套用到所有侵权事项上。
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提示材料整理时也要留意自身一方是否存在可能被对方主张的过错情节,提前准备相应说明。
三、损失凭证:每一项金额都要能对上材料
损失类材料的整理原则是“一事一凭证、一时段一金额”。资料显示,医疗费用、财产修复、收入变化、照护与交通等材料需要关联具体事项和时间。具体可按以下方式分组:
医疗费用:按就诊机构、就诊日期整理票据,与病历、费用清单对应;
误工损失:准备收入证明、休假或误工期间的说明材料,注意时间区间与侵权事件后的治疗期间对应;
护理与照护:准备护理事实的说明、护理费用凭证或护理人员收入材料;
交通与住宿:按每次就医或处理事项的日期整理票据;
财产损失:准备购买凭证、修复报价或修复发票、物品状态照片。
每一组材料建议在证据目录中单独列明证明对象,例如“证明原告于某期间在某医院支出医疗费若干”。同一笔支出对应多份材料的,可以合并为一组,注明主件与附件关系。
四、证据目录的编排方法
证据目录的功能是让阅读者快速找到“哪份材料证明哪个事实”。建议采用分组编号的方式,按证明对象而不是按材料取得时间排列。可以参照以下栏目设置:
| 序号 | 证据名称 | 页数 | 证明对象 | 来源与形式 |
|---|---|---|---|---|
| 1 | 原告身份证明 | 1 | 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 原件/复印件 |
| 2 | 事件现场照片 | 3 | 证明事发地点与现场状态 | 原始电子文件及打印件 |
| 3 | 病历与费用票据 | 若干 | 证明诊疗过程与医疗费支出 | 医院出具原件 |
上述表格仅为格式示例,具体项目按实际材料填写。分组时可以参照资料中的材料分类:主体与关系类、核心文书类、过程时间线类、资金与履行类、电子与现场信息类、已有程序材料类。已有程序材料包括已经收到、提交或签署的文书及其日期、附件和送达或签收信息,这类材料单独成组,便于核对程序节点。
编排时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页码连续编号并与实际装订顺序一致;同一事实有多份材料的,按时间先后排列;电子证据注明保存介质和取得方式;复印件与原件分别标注。证据目录写完后,建议与起诉状中的事实叙述逐段对照,确认每一段事实都有对应证据编号。
五、递交前的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材料准备完成后,可以按以下顺序自查:先核对主体信息与授权文件是否齐全;再核对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金额与证据目录中的损失凭证是否一一对应;然后核对事实叙述的时间线与证据排列顺序是否一致;最后核对证据目录的页码、份数与实际装订是否相符。受理法院对材料份数、格式的具体要求,建议在递交前向受理法院核实。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两者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具体金额需分别向受理法院和鉴定机构核实。材料整理阶段可以先明确哪些工作需要在委托范围内完成,再讨论费用安排。
如果目前手里已有部分病历、票据或现场照片,但不确定如何分组、起诉状请求如何与凭证对应,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的事实时间线、主体关系和证据目录结构做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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