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建议核对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实际身份、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事发时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存在遗弃或逃逸情形等相关记录。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提供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转载机关: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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