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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常见问题:责任事实、伤情怎么核对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在河北核对人身损害赔偿所涉责任事实与伤情材料时,围绕医疗费票据、护理与误工证明、伤残或者死亡证明以及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日期逐项比对,并核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是否符合“严重精神损害”的表述。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转载: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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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