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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福州行政诉讼律师费用怎么核对:一审与复议衔接报价应列明什么

核对福州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费用报价,需要把两条费用线分开处理:一条是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另一条是律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前者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后者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准。一审与复议衔接的报价,建议按程序阶段分别列明服务范围、计费方式、第三方费用与付款节点,避免把法院收取的费用和…

核对福州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费用报价,需要把两条费用线分开处理:一条是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另一条是律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前者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后者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准。一审与复议衔接的报价,建议按程序阶段分别列明服务范围、计费方式、第三方费用与付款节点,避免把法院收取的费用和律所服务费混在同一笔款项里核对。

一、先分清两类费用,核对对象不同

诉讼费用由法院收取,负担规则有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同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核对报价时,可以先确认清单中哪些项目属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由谁预交、最终如何分担。

部分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列明:“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如果拟委托的案件属于行政赔偿案件,预算中就不应出现案件受理费这一项;如果属于其他三类情形,则按对应条件核对。这里免除的是案件受理费,不涉及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没有福州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不包含任何律所的具体报价,因此不能据此判断某一报价高低。可行的核对方式是:要求律所出具书面报价或委托合同草案,逐项对照程序阶段和工作内容。

二、一审与复议衔接的报价建议列明这些内容

行政复议阶段与一审行政诉讼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同,报价是否合并、如何合并,属于可以协商的范围。建议在书面文件中至少列明以下项目:

项目 核对要点
程序阶段 行政复议阶段、一审阶段分别列明,注明各阶段的服务起止节点
服务事项 各阶段包含哪些具体工作;哪些事项另行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
计费方式 按阶段计费还是整体计费,是否分项列价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等法院收取的费用单独列示,注明预交主体和分担规则
第三方费用 鉴定、评估、公告、差旅等费用如何发生、由谁承担、如何结算
付款节点 各阶段费用支付时点,阶段变更或提前终止时的处理方式
凭证 发票开具主体、收款账户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

诉讼费用部分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负担规则作提示: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这一规则说明预算中诉讼费用属于垫付性质,不宜与律师服务费合并写成一个“总包价”而不作拆分。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建议先取得书面报价与合同草案,按程序阶段拆分;再逐项确认律师服务费与法院诉讼费用的界限;随后核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是否适用;最后比对付款节点、收款账户与发票主体是否一致,并保留转账凭证和发票。同一事项在不同阶段的日期、承办角色可以不同,核对时以同一程序和同一委托关系为单位比对,不必预设前后材料存在矛盾。

福州市是本题的咨询场景,本次资料未涉及当地办公机构或地方性收费文件,涉及具体金额、地方性规定或承办安排的内容,需另行向拟委托律所核实后再确定。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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