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以“经检索没有”为由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而申请文件名称与答复所指向的文号不一致时,需要补充的检索说明集中在三组内容:文件名称与文号的对应关系及锁定该文件的其他特征;实际检索的载体、关键词、时间段和承办范围;以及“本机关未制作或未获取”与“应由其他机关负责公开”的区分结论。补充说明的作用是帮助确定检索对象,是否构成“经检索没有”仍要结合具体检索记录和答复文本判断。
先区分“不存在”与“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方式。其中第四项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项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这两项适用条件不同,补充说明的方向也不同。答复称“不存在”时,核对重点是该答复是否以“经检索没有”为前提、检索对象是否与申请指向一致;如果申请文件实际由其他机关制作或保存,则应落入第五项,由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并告知负责机关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与文号不一致时,先看答复引用的是哪一项、表述是否指向同一文件,再决定补充说明的内容。
名称与文号不一致时建议补充的检索说明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文件名称与文号指向不同时,建议用对照方式补充以下信息,帮助行政机关锁定同一文件:
| 补充项目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文件身份信息 | 文件全称、常用简称、文号、成文日期、发文机关、事由、主送单位 |
| 名称与文号来源 | 名称出自哪份材料、文号出自哪份材料,两者是否指向同一文件;名称如为项目名、会议名或俗称,注明对应的正式发文名称或可能文号 |
| 检索线索 | 可能的关键词(全称、简称、事由词、项目名)、时间范围、可能保存的部门或载体(纸质档案、电子公文系统、档案室) |
| 版本关系 | 同一事项存在多次发文或多个版本时,列明文号序列和版本关系 |
这些内容属于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建议以书面清单提交,并附上名称、文号各自出处的材料页。清单的作用限于说明“申请指向的是哪一份文件”,不替代行政机关的检索结论。
补正程序与提交时需要注意的节点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到补正告知的,建议在告知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上述检索说明,并保留提交记录。收到的是直接“不存在”答复的,可以核对申请内容是否已经包含名称、文号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并将答复文本与申请材料一并保存;需要进一步了解检索情况的,可以就检索载体、关键词和时间范围向行政机关询问,询问记录与答复一并留存,供后续判断使用。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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