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决定送达对象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补偿决定所载的被征收人信息,再核对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与对象。原因在于:补偿决定是针对具体被征收人、具体房屋作出的分户决定,直接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征收决定则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征收范围作出的决定。核对时,应以房屋权属材料和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基准,判断哪一份决定上的姓名或名称与权利人对应。
一、先核对补偿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条同时明确,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直接对应某一户的补偿权利义务,送达对象不同,首先影响的是该户能否据此主张补偿、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因此,先核对补偿决定上的被征收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坐落、建筑面积、补偿方式与金额、搬迁期限、作出机关及日期,更有助于判断这份决定是否针对该权利人作出。
征收决定方面,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核对征收决定,重点在于其征收范围是否覆盖涉案房屋、公告主体和日期是否清楚,以及该房屋是否在范围内。它通常不直接解决“这一户补偿多少”的问题。
被征收人身份的基础,则应回到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权属凭证与调查登记公布结果,是核对两份决定所载主体是否一致的基础材料。
二、核对材料与顺序
| 核对顺序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1 | 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 |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用途 |
| 2 | 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登记公布结果 | 征收部门登记的被征收人、房屋状况是否与权属材料一致 |
| 3 | 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凭证 | 受送达人、房屋信息、补偿事项、作出机关、日期、签收人 |
| 4 | 征收决定及公告 | 征收范围、作出机关、公告日期,涉案房屋是否在范围内 |
| 5 | 补偿协议(如有) | 签约主体与两份决定所载主体是否对应 |
建议将上述材料按“同一房屋、同一权利人、同一期间”分组比对,保留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并记录每份文书的送达时间、签收人和送达地址。若补偿决定所载被征收人与权属登记、调查登记结果不一致,需结合送达凭证、公告材料进一步核实该决定对具体主体的效力,不宜仅凭送达对象不同就断定决定无效。
三、发现不一致后的处理方向与费用边界
发现主体信息不一致时,可以书面方式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异议并留存提交凭证;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照第二十六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照第十四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期限应以文书告知及法律规定为准,建议在收到文书时即核对起算日期。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约定的服务费用,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异议文书、复议或诉讼代理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诉讼费用中的评估、鉴定、公告、勘验等费用,则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处理:“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类费用并非律师服务费,核对报价时应分开列明。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开文本见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公开文本见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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