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塔城地区进行征收补偿律师咨询时,遇到“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但各期时间栏留空”的情况,先要确认协议性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还是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若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各期时间留空,意味着“何时支付哪一期”缺少明确的文本依据。咨询时应把协议文本、付款条件、搬迁期限、过渡安置和实际付款凭证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核对,而不是只看“分期”两个字。
一、先核对协议文本中的时间空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从这条看,支付期限是补偿协议应当处理的事项之一。各期时间留空时,建议先核对:
- 协议签约主体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协议是否加盖相应印章;
- 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分期支付对应的是哪一部分款项;
- 协议正文是否写明分期期数、每期金额、付款触发条件,时间栏是空白、划线还是另附附件;
- 是否存在补充协议、会议记录、书面说明或双方签字确认的分期表;
- 协议中搬迁期限、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支付周期是否同样留空,还是另有约定。
这些核对用于判断:时间空白是文本遗漏,还是双方当时确实未就履行期限达成明确约定。未填时间不等于分期约定当然无效,但会增加“何时应付款、何时算逾期”的举证和解释难度。
二、把补偿到位与搬迁、过渡放在同一时间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据此,咨询时不宜把“各期付款时间”单独拿出来看,而应核对以下节点:
- 协议签订日:分期安排从何时起算;
- 各期应付日: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留空的,看有无补充文件或后续书面确认;
- 实际付款日与金额:已付几期、每期实付多少、付款主体是谁、款项用途是否注明;
- 搬迁期限起算与届满: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是否明确,是否与补偿到位情况对应;
- 过渡安置节点:临时安置费按什么周期支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时间是否明确;
- 交房或腾房交接日:实际交接时间、交接单或验收记录。
条文表述是“给予补偿后”,具体到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不同方式,何谓补偿到位还要结合协议约定核对。若协议对各期时间留空,建议把“已付款凭证”和“搬迁期限通知”对照整理,看征收部门是否曾以书面方式催告付款或催告搬迁。
三、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与问题
可以按四组整理:协议文本组(协议原件、附件、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组(银行流水、收据、付款说明)、搬迁交接组(搬迁通知、交接单、过渡用房或安置房资料)、沟通记录组(催告函、书面答复、短信或微信记录)。这些材料用于帮助律师判断时间空白发生在哪一环节、已履行到哪一步。
咨询时可重点提出:各期时间空白能否通过补充约定固定;已付款对应哪几期;未付款对应哪一期、原因是什么;搬迁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协议中是否另有违约责任条款。若协议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还可对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核对支付安排,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示范文本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
主要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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