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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工伤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咨询:认定材料复核与诉讼代理费用边界怎么核对?

在河北咨询工伤行政诉讼的律师费用,需要先把“认定材料复核”和“诉讼代理”当作两项拟议工作分别核对,再把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与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分开。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没有河北地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没有律所报价,因此无法据此给出具体数额。

在河北咨询工伤行政诉讼的律师费用,需要先把“认定材料复核”和“诉讼代理”当作两项拟议工作分别核对,再把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与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分开。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没有河北地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没有律所报价,因此无法据此给出具体数额。可以确定的是,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一、先分清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

这两类钱由不同主体收取,依据也不同。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收取,对应的是材料复核、文书准备、出庭代理等具体工作。是否把“认定材料复核”单独作为一项委托事项,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

诉讼费用则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处理。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其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核对诉讼费时,应看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和票据,并确认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在该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该办法第八条列举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其中第四项针对的是行政赔偿案件。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该项情形,需要结合案件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的处理方式核对,不宜仅因涉及工伤就直接套用。上述条文原文见官方条文汇编(转载页面: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二、把“材料复核”和“诉讼代理”的委托范围写清楚

材料复核阶段,建议围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受理与决定文书、送达记录、病历资料、劳动关系材料等,按同一事项比对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看各份材料之间能否相互对应。这类整理有助于判断后续工作量和争议点,也可以作为与律所沟通服务范围的依据。

诉讼代理阶段,建议在合同中写明代理的程序阶段(如一审、二审)、具体工作内容(立案、举证、出庭、文书起草等)、计费方式与付款节点,以及差旅、文印、鉴定等费用是否包含在律师费内。不同阶段的工作可以分别约定,是否合并计费属于双方协商事项。

三、费用边界核对清单

费用项目 收取主体 核对依据 核对要点
律师服务费(材料复核、诉讼代理) 律师事务所 书面委托合同及收费条款 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计费方式、付款节点
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缴费通知 是否属于应交或免交情形,票据与通知是否一致
鉴定、评估、公证、文印、差旅等 实际提供方 实际发生的凭证 是否已包含在律师费内,是否另行据实结算

在计费方式上,需要特别核对是否存在与结果挂钩的安排。《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工伤行政诉讼同时涉及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合同中若出现按胜诉结果或赔偿金额比例提成的条款,需要按该意见核对是否属于禁止的风险代理情形。

综上,核对顺序可以是:先确认拟委托的工作范围,再确认律师服务费的书面约定,然后核对法院诉讼费用的项目和票据,最后检查计费方式是否触碰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具体金额仍需以律所的书面报价和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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