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承德行政赔偿律师:赔偿申请中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损害材料应补哪类主体证明?

在行政赔偿申请中,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时,损害材料应当围绕“实际受损主体”补齐:一类是说明两个主体关系的合同与授权文件,另一类是按损害项目分别对应到实际出资、实际经营主体的凭证。承租人签约形成的合同权益(如租金、装修添附)与实际经营人投入形成的经营损失(如设备、存货、停产停业)通常归属不同主体,材料需分项归…

在行政赔偿申请中,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时,损害材料应当围绕“实际受损主体”补齐:一类是说明两个主体关系的合同与授权文件,另一类是按损害项目分别对应到实际出资、实际经营主体的凭证。承租人签约形成的合同权益(如租金、装修添附)与实际经营人投入形成的经营损失(如设备、存货、停产停业)通常归属不同主体,材料需分项归集,不能由一方笼统主张全部损失。

一、先分清两类主体各自对应哪些损害

行政赔偿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为审查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列明了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包括“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等。由此,材料补充的重点在于让每一项损害都能落到具体主体、具体凭证和具体因果链条上。

损害项目 宜由哪类主体举证 主要核对对象
租金损失、合同违约金 租赁合同承租人 租赁合同、转租协议、付款凭证、租期与行政行为时间的关系
装修、添附损失 实际出资装修的一方 装修合同、发票、付款流水、双方关于装修归属的约定
设备、存货、搬迁费用 实际经营人 购置发票、库存清单、盘点记录、搬迁票据
停产停业经营损失 实际经营人 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社保缴纳、水电费、进销存凭证

承租人名义签约、实际经营人另有其人的情形,需要先补一份能说明两者关系的文件:转租协议、委托经营或承包协议、共同经营协议、出资与收益分配约定等。这类文件的作用是把“合同上的承租人”和“实际投入经营的人”对应起来,便于审查机关判断每一项损害由谁承受。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核对主体关系。将租赁合同签约方、实际经营人、收款付款账户、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确认是否存在转租、借用资质、关联公司或家庭共同经营等情况。不同角色本身并不当然构成矛盾,关键是同一事项上的主体要能对应。

第二步,按损害项目分组。每一组材料按“权利或投入来源—实际支出—受损结果—与行政行为的关联”排列。例如装修损失一组,放入装修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和现场照片;经营损失一组,放入经营资质、纳税与用工记录、进货销售凭证。

第三步,核对因果关系与时间点。损害发生时间、经营起止时间、合同履行期间与行政行为作出时间需要能相互衔接。资料显示,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赔偿请求可能被驳回,因此时间线材料与损害凭证应一并整理。

第四步,核对举证不能的原因。如因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清点、查封、拆除导致物品清单、财务账册无法取得,可说明具体原因,这类情形下举证责任可能发生转移;相关主张仍需以具体事实和线索为基础。

三、两项程序性前提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对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会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数额确有错误的,可以变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这一点有明确规定。

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将其列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该条针对的是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与律师服务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涉及委托事项和费用的,宜以书面约定明确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见 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具体适用仍需结合案件所处程序阶段和当地受理要求进一步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承德行政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