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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赔偿申请中,赔偿项目清单与受损财产照片不能对应时怎么补证明

赔偿项目清单与受损财产照片对不上,补证明的重点不是再拍几张照片,而是把“清单中的每一项—对应的照片—权属或来源凭证—价值凭证—损害与行政行为的关联”重新串成一条可以逐项核对的证据链。

赔偿项目清单与受损财产照片对不上,补证明的重点不是再拍几张照片,而是把“清单中的每一项—对应的照片—权属或来源凭证—价值凭证—损害与行政行为的关联”重新串成一条可以逐项核对的证据链。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申请人、原告原则上都要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如果是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举证责任转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补证明既包括自己补材料,也包括说明“为什么某项材料在对方手里、为什么自己取不到”,并据此申请调查取证或要求对方提交。

一、先区分两种程序,再确定补证方向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两条规则的核心结构一致: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首先在赔偿请求人一方;只有“因对方原因无法举证”这一条件成立时,才转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清单与照片不能对应时,先不要急着否定自己的清单,而应把不能对应的原因拆开:是照片拍摄范围不全、清单项目写得太概括,还是相关物品、现场资料由行政机关控制。

二、按“一项损害一组材料”重建对应关系

建议把赔偿项目清单改成逐项编号的表格,每一项单独配一组材料,而不是整份清单共用几张现场照片。可以核对的内容包括:

清单项目 可以补的材料 材料能说明什么
房屋、装修、附属设施 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建房审批材料、租赁合同、装修合同与付款记录、施工前后照片 该项财产是否存在、归谁所有、原状如何
室内物品 购买发票、收据、保修卡、转账记录、网购订单、物品照片及拍摄时间信息 物品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和价值
停产停业损失 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经营流水、租赁合同、员工工资发放记录 经营事实和损失计算基础
物品灭失或损坏 维修报价单、评估报告、报废证明、残值说明、证人证言 损害程度和修复或重置成本
现场状态 报警记录、执法现场笔录、视频、相邻位置照片、见证人联系方式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照片本身可以补充拍摄位置、拍摄方向、拍摄时间和拍摄对象的说明,尽量让一张照片能对应清单中的具体编号。清单项目写得过于概括的,建议拆分为可识别、可计数的具体项目;无法拆分的,说明合并计算的理由。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审查机关或法院能够逐项判断“有没有这项财产、值多少钱、与行政行为有没有关系”,而不是只判断照片与文字在形式上是否一致。

三、不能对应是行政机关原因造成时,固定原因并申请调取

如果照片、现场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执法视频等材料由行政机关掌握,或者现场被封闭、物品被扣押后未返还,导致申请人无法自行补拍、补证,建议用书面说明把这一情况固定下来:写明哪一项清单项目、缺少什么材料、该材料为何在行政机关处、曾经通过什么方式要求提供。随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这里需要说明:申请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材料是程序中的权利,能否取得材料、取得后如何认定,仍要看具体条件和复议机关、法院的处理。补证时把“自行能够取得的材料”和“需要申请调取的材料”分开列明,比笼统写“材料在对方手里”更容易核对。

四、补证的落点: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因此,补证明时除了让清单与照片对应,还要保留能够说明“损害确实发生”和“该损害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清单、照片、票据、评估材料各自证明的内容不同,建议按同一项目归组,并在每组材料前用一页说明写清:该项目是什么、原来在哪里、现在是什么状态、由什么行为造成、金额如何计算。这样整理不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但能让现有材料的作用更清楚,也便于在复议或诉讼中说明哪些材料需要对方提供。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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