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这类材料,建议先核对两段授权的衔接:一段是签约人代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授权,另一段是授权他人收取补偿款的授权。核对的核心是授权人是否为协议记载的被征收人、授权事项是否分别覆盖“签订协议”和“收取补偿款”、授权期限是否覆盖签约与实际收款的时间。
一、先确认协议当事人是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补偿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房屋征收部门,另一方是被征收人。
接手材料时,可以先比对协议首部记载的签约人与权属证明上的权利人是否一致。签约人本人就是被征收人的,授权核对的重点落在收款环节;签约人并非被征收人的,需要进一步核对其代表被征收人签约的授权来源,包括授权人身份、授权事项和授权期限。
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不同的主体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集体土地上的协议主体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不能混用,核对时应先分清项目属于哪一类。
二、再核对收款环节的授权范围
补偿款支付对象与协议签约人不一致时,建议核对收款人是否取得权利人就“收取补偿款”作出的授权,并逐项比对:
- 授权文件上的委托人,与协议签约人、权属证明上的权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
- 授权事项是否明确写到补偿款的领取或代收,而不是仅笼统写“代办手续”;
- 授权期限是否覆盖实际收款的时间;
- 收款账户户名与授权收款人是否一致;
- 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与协议约定、付款凭证是否对应。
这些属于材料整理的比对方法,用于判断现有材料能否说明收款人的身份和权限,并非法律规定的必备文件清单。授权形式是否有效、缺失后能否补正,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三、材料分组与处理前提
可以按三组整理:权属与身份材料、补偿协议文本、授权与收款凭证。分组的目的,是让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金额能够互相对应,便于向征收部门核实补偿款的实际支付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签约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协议无效或者补偿款被侵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针对的是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该条情形,要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不能仅凭主体不一致作出结论。在授权链条尚未核清前,可以暂缓对款项性质下判断,先向征收部门核实支付依据。
涉及重庆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建议在完成上述两段授权的比对后,再决定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与律师沟通后续处理方式。
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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