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不因评估报告存在两版而改由被征收人按其中某一版付费;两版材料真正需要核对的是复核申请所指向的报告与出具机构,即哪一版是正式送达、由哪家机构出具的报告,因为复核应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至于石家庄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本次资料中没有可核对的标准,需以你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一、复核评估的费用承担与版本无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按该条,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因此,在两版评估报告并存的情况下,费用负担主体并不因你选择针对哪一版申请复核而转移到你身上。需要分清的是:你所说的“复核费用”如果实际指律师代办复核申请的服务费,那属于律师服务费,与上述第三方评估费用是不同项目。
二、两版材料影响的是复核对象,不是费用主体
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评估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未改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据此,复核申请需要明确“针对哪一份评估报告、指出其中哪些问题”,所以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两版材料,用途各有不同:
| 核对项 | 能核对什么 |
|---|---|
| 报告的出具机构、报告编号、出具日期、评估时点 | 判断两版是否同一机构出具、是否同一评估事项的前后版本 |
| 送达与签收记录(签收单、邮寄凭证、领取登记) | 确定哪一版属于“收到”的报告,进而核对10日申请期限的起算 |
| 两份报告的实质差异(评估方法、参数、结果) | 为复核申请书“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提供具体指向 |
| 盖章、估价师签字等形式要素 | 判断材料是否具备正式报告的外观,是否需要向出具机构或征收部门核实 |
如果两版由同一机构出具,复核申请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并分别列明对两版报告的异议;如果两版分别由不同机构出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对应关系需按各自报告分别确定,建议向征收部门核实两版报告的形成过程和送达情况后再提交申请。上述比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三、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的边界
律师服务费取决于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复核申请书起草、两版报告比对、鉴定申请材料准备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合同确认;这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评估、鉴定收费标准所覆盖的项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涉及征地拆迁业务的咨询,同样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作统一报价。
另外需注意区分程序: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与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复核评估费用不是同一事项。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二条,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