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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北京工伤赔偿计算注意事项:本人工资、伤残等级与补助金核算

北京工伤赔偿的核算,实质是把“伤残等级—待遇项目—计算基数”三件事逐项对上,而不是用一个统一公式套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的若干个月计发,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两项标准都由伤残等级决定;5级至10级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涉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例只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北京市的具体标准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要另行核对。本文所述规则来自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2026年作为年度咨询与材料准备语境使用,不代表当年规则发生变更。准备核算前,建议先把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发放记录按同一时间段归拢;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争议的,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等级,再定待遇项目

伤残等级是分档的起点。等级不同,待遇组合也不同,不能只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

一级至四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把三条放在一起看,核算顺序应当是:先确认鉴定结论中的伤残等级;再看该等级对应哪些待遇项目;最后才进入基数与月数、比例的计算。等级未定,月数和比例就无从谈起。

二、“本人工资”是核心基数,但三种基数不能混用

工伤待遇中出现的计算基数并不相同。以本次资料可直接核对的内容看,至少有三类:

第一类是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的若干个月计发;一级至四级、五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亡情形下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第二类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类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三类基数来源不同、统计口径不同、更新时间不同,核算时不能互相替代。比如,不能把“本人工资”直接等同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也不能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直接乘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本人工资”具体如何界定、工资低于或高于一定水平时如何处理,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条文,需另行核对条例及北京市的适用口径。建议在核对时把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记录、社保缴费基数放在同一时间段比对,确认哪一段期间的工资构成被计入,避免用某一个月的实发金额代替完整的计算基数。

三、支付主体要分列,不能合并成一张“总账”

同一名工伤职工可能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用人单位支付。核算时建议分列,避免把应由单位承担的项目误写成基金支付,或反之。

待遇项目 支付主体 主要条件
一级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 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 鉴定为五级至六级
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 鉴定为七级至十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 5—10级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法定情形下;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 同上;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按规定领取

这张表只解决“谁支付、在什么条件下支付”,不解决“北京具体多少钱”。5级至10级的两项补助金,全国条例只授权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具体数额必须回到北京市现行规定核对。

四、5—10级的两项补助金:全国规则只到“授权省级”

这是北京工伤赔偿核算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写明了支付主体和触发条件,具体标准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看到“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这类数字时,要认清那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不是两项补助金的金额,也不是两项补助金的月数。

北京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提供,不能自行推算或套用其他地区标准。建议在核算前确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是否属于条文所列情形;解除或终止的时间节点;北京市现行有效的具体标准;以及两项补助金分别由基金和单位支付的分工。

五、材料核对清单

围绕同一事项核对材料,比单独看某一份文件更有意义。建议按下列顺序整理:

核对对象 可使用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伤害性质与用工主体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合同 是否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是谁
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适用哪一档月数和比例
本人工资 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记录、社保缴费记录 计算基数的期间与构成
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 5—10级两项补助金的触发条件
基金支付情况 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待遇支付凭证 哪些项目已由基金支付
工亡基数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丧葬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伤残津贴补差 津贴发放记录、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是否低于最低工资、由谁补足

核对时建议把“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作为比对前提:工伤认定决定中的单位与劳动合同主体是否一致,工资记录期间与受伤前期间是否对应,解除或终止时间与两项补助金的触发时间是否吻合。这些属于材料整理方法,目的是帮助理解现有事实,不改变条例规定的条件。

六、常见误区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把“月数”当成“金额”。 条例给出的是“27个月”“18个月”“13个月”等月数,实际金额还要乘以本人工资。月数本身不是数额。

把三种基数混成一个。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用本人工资;丧葬补助金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者不能互换。

忽略补足规则。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补足主体不同,不能写反。

忽略退休后的衔接。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把5—10级两项补助金当成全国统一标准。 全国条例只规定由省级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北京数额需另行核对。

忽略复发待遇。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是否属于复发、是否需要治疗,需以确认结论和病历材料为依据。

忽略工亡待遇的分项。 第三十九条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别规定了基数和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分项核对,比合并估算更清楚。

2026年进行北京工伤赔偿核算,建议把工作分成四步:定等级、定项目、定基数、定支付主体。每一步都用对应材料支撑,缺哪一步就补哪一步的核对,而不是先用一个总数倒推。涉及具体等级对应金额、北京地方标准或材料之间不一致的,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逐项核对后再作判断。

主要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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