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委托律师追讨欠薪,动手前需要把材料分成两组,用途不同:一组用于明确委托关系,另一组用于证明欠薪事实。前一组包括拟委托的事项范围、授权委托书的记载内容、费用与报酬的书面约定;后一组建议按“主体—期间—数额—来源”整理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支付与欠付凭证、催讨沟通记录、用人单位主体信息。委托关系材料决定律师能以什么权限办哪些事,事实材料决定这些事能否被证明。天津当地仲裁机构的受理材料要求、律师服务费金额与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未包含,需要在咨询时逐项核对,可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说明基本情况。
一、委托讨薪要先分开准备的两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讨薪委托就是这个结构:劳动者作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由律所处理追讨欠薪这一事务。第九百二十条进一步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这两条的实际用处是帮助确定“委托什么”。只委托发送催告函、参与调解,与委托包括仲裁代理、后续诉讼代理,所需授权文件的范围不同。第九百二十条用的是“可以”,委托人按需要选择特别委托或概括委托,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清事务边界即可。
因此首次沟通前,建议先写下三句话:要向谁追讨(单位全称)、追讨的是什么期间的什么款项、希望律师做到哪一步(发函、谈判、仲裁代理或更多)。这三句话同时决定事实材料的整理重点和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表述。
二、授权委托书:采用书面形式时的记载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该条适用于采用书面形式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情形,内容要求有四项: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这四项在实务中容易出问题的是“权限”和“期限”:权限写得过宽,可能把是否接受调解、是否放弃部分请求等决定权一并交出;期限留空,则委托在事务结束后仍处于形式上存续的状态。建议在委托合同中与承办律师逐项确认后再填写,并在授权委托书上把“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具体权限按实际需要列明或排除。
如果由家属或他人代为联系律所,需要留意授权委托书的被代理人应当是劳动者本人,签名人与委托人不一致的情形要单独核实。同一份材料中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应保持一致,出现简称、曾用名、错别字的,建议在材料旁标注对应关系。
三、欠薪事实材料:按四组整理
以下属于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范围以承办律师结合案情的核对结果为准,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当地仲裁机构的逐项材料清单。
主体组,用于核对“向谁主张”。包括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名称与登记信息,可通过公开企业信息查询渠道打印核对;存在劳务派遣、分包、项目承包等情形时,实际用工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可能不同,建议分别标注并说明其间关系。
期间组,用于核对“干了多久”。包括入职与离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群内的到岗通知等能显示实际提供劳动时间段的材料。期间直接关系到欠付月份的数量,材料之间时间对不上的,建议先自行比对再向律师说明差异原因。
数额组,用于核对“欠多少、怎么算”。包括约定工资标准、实际发放水平、已发金额与发放日期、欠付月份与每月欠付金额。银行流水、工资条、转账记录、签收单能相互印证的,建议按月份列一张简表,写明应付、已付、差额与计算方式。数额存在绩效、提成、加班费争议的,建议把计算依据单独标注。
来源组,用于核对“材料是什么形态”。每份材料标明原件、复印件、截图还是录音;电子数据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截图要能显示账号主体、时间和完整上下文;录音录像建议说明录制时间、地点与对话人身份。这一组的作用是让律师判断证据形式上的补强空间。
四组材料对应四个待证事实,分组整理能减少首次沟通时反复确认基础信息的时间。材料较多的,建议编页码并做一页目录。
四、费用与报酬:预付费用和律师服务费分开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这里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本身的费用,例如为办事垫付的必要支出。该条同时确认,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后,委托人负有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报酬是另一件事。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按该条,报酬以约定为基础;委托事务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解除或不能完成时,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讨薪场景中可能出现单位在委托期间主动付清工资、事务无需继续的情况,此时报酬如何处理,建议在签约时就写清楚。
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与支付节点,属于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合同中载明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的收费信息,因此不对金额作任何判断。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是否需要、由谁垫付、如何结算,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单独列明并另行核对。
五、委托成立后的两件事:款项转交与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追回的工资属于该条所称财产,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收款路径:由单位直接支付至劳动者本人账户,还是经律所账户转交;经转交的,建议约定到账通知与对账方式。
解除方面,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据此,双方均可随时解除,但同时存在赔偿规则:有偿委托的解除方应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除外。是否解除、何时解除,建议结合案件进度与合同约定一并考虑。
六、首次咨询前的核对清单
| 材料组 | 能核对的事项 | 建议的核对方式 |
|---|---|---|
| 委托关系材料 | 委托事项范围、权限、期限、签名主体 | 对照拟办事项逐项填写授权委托书,检查签名人与委托人是否一致 |
| 主体组 | 向谁主张、是否存在多个责任主体 | 核对单位全称与公开登记信息,标注派遣、分包等关系 |
| 期间组 | 工作时长与欠付月份数量 | 按时间顺序排列考勤、合同、离职材料,标注不一致之处 |
| 数额组 | 应付、已付、差额与计算方式 | 制作按月简表,附银行流水或工资条对应页码 |
| 来源组 | 材料形态与补强空间 | 逐份标注原件/复印件/截图/录音,保留电子数据原始载体 |
| 费用条款 | 律师服务费、垫付费用、第三方费用 | 在委托合同中分项写明,口头内容落实为书面文字 |
上表用于自查,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材料是否齐备、是否需要补充、哪些属于仲裁或诉讼中的必要材料,需由承办律师结合具体案情核对;管辖、时效计算等事项同样需要另行核实。
准备材料的顺序建议是:先写清要向谁追讨什么,再按四组整理事实材料,最后与律所确认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费用条款。文中未涉及的天津当地受理要求与收费信息,可在咨询时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联系电话 4009003957。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七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条文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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