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文件两次申请得到不同编号的答复,下一步应当把“收件记录”和“答复记录”按两次申请分别配对核对,先确定每一次申请的“收到申请之日”,再核对与该次申请相对应的答复编号、答复日期和答复类型。答复编号不同本身只说明行政机关立了两次案件流程,判断是否矛盾,取决于两次申请的提交方式、收件时点、申请内容描述以及各自对应的答复内容是否指向同一份政府信息。
一、先核对收件记录,确定每次申请的“收到申请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提交方式分别确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因此,两次申请的收件核对重点并不相同:当面递交要看收件回执或登记记录上的日期;邮寄要看签收凭证上的签收日期和签收人;网上提交或传真要看双方确认的记录,例如系统提交成功回执、确认电话记录或往来邮件。上述日期是计算答复期限的起点,也是解释两次答复编号为何不同的第一手材料。
二、再核对答复记录,看每份答复对应哪一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核对答复记录时,建议对两次答复分别提取以下信息,并逐项对应到各自的收件记录:
| 核对项 | 第一次申请 | 第二次申请 |
|---|---|---|
| 提交方式与提交日期 | 回执、签收单或系统记录 | 回执、签收单或系统记录 |
| 收到申请之日 | 按第三十一条对应确定 | 按第三十一条对应确定 |
| 答复文书编号 | 与本次申请对应 | 与本次申请对应 |
| 答复日期及是否告知延长 | 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或已告知延长 | 同左 |
| 答复类型与内容 | 提供、告知获取途径、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负责等 | 同左 |
| 申请所指向的信息描述 | 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 同左 |
如果两次申请指向同一份文件、申请内容描述一致,而第二次答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即行政机关已就同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那么第二次答复的合法性判断就要回到第一次答复是否已经作出、第一次答复的收件与送达记录是否完整。两次答复编号不同、内容不同,可能对应不同的收件时点或不同的申请描述,需要以书面记录为准逐项比对。
三、整理建议
建议按“一次申请一组材料”的方式归档:提交凭证、收到申请之日的确认材料、答复文书原件及信封或送达凭证,按时间顺序排列,并在每组首页注明对应的答复编号。对于网上提交的申请,可以同时保存提交页面截图和确认往来的完整记录。两次申请的收件日期、答复日期分别列明后,再比对申请内容描述是否一致,有助于判断两份答复是针对同一申请的不同环节,还是针对两次独立申请分别作出。
上述比对属于材料整理和事实核对层面的建议,具体到答复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重复申请的认定是否成立,需结合两次申请的原件、送达凭证和答复全文进一步核实。条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