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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行政机关能委托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该条同时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因此,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委托方式将该项权力交给其行…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该条同时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因此,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委托方式将该项权力交给其行使。

条文本身划定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分为三层:第一层确定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且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第二层明确“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三层要求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三层规定共同指向同一结论:实施主体、实施人员均有法定限定,委托公司或其他组织实施不在允许范围内。

该条第二款另有一项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一款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并非把措施权委托给公司或其他组织。

法定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不是一回事

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与行政机关委托公司或其他组织代为实施属于不同情形,应分别核对。资料亦提示,第七十条的适用须与行政委托相区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机关可以向公司或其他组织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

实践中建议核对执法文书上载明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和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如实际由公司或其他组织出面实施,可留存相关文书、现场笔录等材料,以便后续依法主张权利。条文全文可对照国家统计局网站转载的法规文本: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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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