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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因哪些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确需征收房屋时,才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八条,此类公共利益需要具体包括六类情形。 一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确需征收房屋时,才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八条,此类公共利益需要具体包括六类情形。

第八条列举的六类情形

一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适用时需要把握的两个要点

第一,第二至第五类情形均带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限定。也就是说,这些建设或改造活动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如果不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就不属于这几类情形。第二,兜底情形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并不包括效力层级更低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增设的事由。

同时,即使属于上述六类情形,也要满足“确需征收房屋”这一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条文原文可在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条例文本中核对: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如果你正在核对某一征收项目的依据,建议先取得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逐项比对公告所述事由是否落入第八条六类情形之一,并核对决定机关是否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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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