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选择律师时应重点核对三件事:律师能否把病历、票据等医疗证据与各项赔偿项目逐项对应;能否说明拟主张的赔偿项目分别依赖哪些鉴定事项;能否在委托前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赔偿项目计算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为依据,鉴定申请则应围绕“定残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等与诉请直接相关的事项展开,避免先随意申请鉴定、再回头拼凑赔偿项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现有病历、费用票据和拟主张项目做初步核对。
一、赔偿项目计算:先看证据,再看条文
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时需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证据条件和计算条件。
医疗费方面,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这意味着,主张医疗费需要把收款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对应起来;对方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该条同时规定,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能否在本次诉讼中一并主张,取决于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是否确认其“必然发生”,这是鉴定申请与赔偿计算的第一处衔接。
误工费方面,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里“定残日前一天”直接取决于鉴定意见确定的定残日期,鉴定时点安排会影响误工费截止点。
护理费方面,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定残后护理级别,均可能需要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意见支撑。
此外,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伙食费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并规定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时的调整情形。第二十二条明确“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专门司法解释确定。上述项目的计算,均需要以相应证据和鉴定意见为基础,不能脱离证据直接估算。
二、鉴定申请与赔偿计算的衔接点
从条文看,鉴定申请至少与四类赔偿项目发生衔接:
第一,定残日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算。申请鉴定时,需要关注鉴定意见对定残日的记载,并与误工时间证据、伤残等级意见相互核对。
第二,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是计算基础之一,同时还要核对年龄、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统计年度。
第三,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定残后护理需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残疾辅助器具配制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若拟主张多人护理或定残后长期护理,鉴定事项应覆盖相应内容。
第四,后续治疗费与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主张;不能确定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是否申请后续治疗费鉴定,取决于现有医疗证明能否说明其必然性。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还可能涉及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等鉴定事项,本次资料未涵盖该部分具体规则,建议在委托前另行核对,不宜把伤残等级鉴定与过错、因果关系鉴定混为一谈。较稳妥的做法是:先列出拟主张的赔偿项目清单,逐项标注“依赖哪份证据、是否需要鉴定、鉴定意见要回答什么问题”,再与律师核对鉴定申请事项是否覆盖诉请,鉴定意见出具后再回填计算金额。
三、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事项
选择律师属于委托判断,本文不提供排名、胜诉率或办案经历评价,以下为建议性的核对方法:
一是请律师逐项说明赔偿项目的证据和计算方式。例如医疗费对应哪些票据和病历,误工费对应哪份误工证明和收入材料,护理费对应护理人数意见和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残疾赔偿金对应哪份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和哪个统计年度。能逐项说清证据来源和计算条件的,便于后续核对。
二是请律师说明鉴定申请事项与诉请的对应关系。可以询问:拟申请鉴定的事项有哪些,每项对应哪个赔偿项目,鉴定意见中的定残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将如何进入计算。对“先鉴定再确定诉请”的做法,建议要求说明鉴定事项与现有病历、诊断证明的匹配程度。
三是核对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鉴定申请、材料整理、出庭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应与律师服务费分开核对并保留票据。面谈时可要求书面写明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费用构成,不宜仅凭口头说明。
四是核对材料交接。病历、票据、鉴定意见等原件由谁保管、何时提交、提交哪些副本,建议形成清单。材料交接清单的作用是固定同一事项的证据来源,避免后续计算时出现同一费用对应不同票据或不同期间的情况。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对应赔偿项目 |
|---|---|---|
| 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及住院费票据 | 医疗费实际发生数额、治疗必要性与合理性 | 医疗费 |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或纳税记录 | 误工时间及收入减少情况 | 误工费 |
|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护工报酬凭证、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护理人数及护理级别的意见 | 护理费计算基础和护理依赖程度 | 护理费 |
| 就医、转院交通票据 | 交通费实际支出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的对应关系 | 交通费 |
| 住院记录、外地治疗住宿票据 | 住院伙食补助及合理住宿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
| 医疗机构营养意见、伤残情况材料 | 营养费的必要性 | 营养费 |
| 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定残日期、年龄及收入情况 | 残疾赔偿金年限、标准和调整情形 | 残疾赔偿金 |
| 鉴定意见中的护理依赖程度、残疾辅助器具配制情况 | 定残后护理级别 | 护理费 |
上述清单用于帮助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对应起来,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前提。
五、需要继续核对的内容
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还要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受害人年龄和收入情况逐项核对;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本次资料未提供完整规则,需另行核对。建议在咨询时携带病历、费用票据、收入与护理材料、已有鉴定意见,先核对赔偿项目与鉴定事项是否一一对应,再确定委托范围和费用安排。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清单和拟主张项目做进一步咨询。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官方网址: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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