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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使用场景与授权证据

咨询肖像权侵权维权律师之前,建议先把两条线索分开整理:一条是对方在什么场景下制作、使用、公开了你的肖像,另一条是你此前是否给出过授权,以及授权的范围、期限和方式。肖像权纠纷的判断往往就落在“使用场景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例外”和“有没有有效同意”这两个交叉点上。

咨询肖像权侵权维权律师之前,建议先把两条线索分开整理:一条是对方在什么场景下制作、使用、公开了你的肖像,另一条是你此前是否给出过授权,以及授权的范围、期限和方式。肖像权纠纷的判断往往就落在“使用场景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例外”和“有没有有效同意”这两个交叉点上。主体上要区分肖像权人本人、死者肖像情形下的近亲属,以及肖像作品权利人;程序阶段上,此时仍属于咨询与材料准备阶段,重点是固定事实、梳理授权,而不是先下侵权结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也需要围绕这两条线索核对材料。

一、先明确“肖像”和“使用行为”的核对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条规定提示两个核对点:其一,涉案图像是否属于“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其二,被诉行为落在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中的哪一环。

实务中常见的场景包括商业广告配图、电商商品详情页、短视频与直播画面、公众号文章配图、门店展示物料、宣传册,以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生成的换脸或合成形象。以上只是场景举例,不构成对某一场景的定性。是否可识别、是否落在肖像权保护范围,需要结合原始图像、发布页面和上下文判断。如果肖像已经过较强处理、侧脸或背影,是否仍可识别,属于需要具体核对的事实问题。

二、使用场景要逐项对照法定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同法第一千零二十条列明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五项各有自己的条件:有的是“必要范围内”,有的是“不可避免地”,有的限于“已经公开的肖像”,有的限定了主体是国家机关。整理材料时,建议按被诉行为实际对应的场景逐项对照,并把支撑“必要”“不可避免”的页面内容、拍摄环境、报道上下文一并保存。商业推广类使用与上述列举情形并不对应,此时核对重点会回到是否存在同意,以及同意是否覆盖该次使用。

三、授权证据要能回答“谁同意、同意什么、同意多久”

授权是这类咨询中最容易被低估的部分。建议围绕以下要素整理:

待核对事项 可准备的材料 能说明什么
是否曾作出同意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拍摄协议、邮件或聊天记录 同意的作出主体与时间
同意的范围 合同中关于用途、媒介、渠道的条款 授权是否覆盖被诉使用方式
同意的期限 合同中关于起止时间、续期的约定 使用行为是否发生在授权期间内
是否可转授权、修改 合同中关于转授权、二次编辑的条款 实际使用主体与约定主体是否一致
对价与履行 付款记录、结算单 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意味着合同用语的争议,在解释规则上有明确导向;但适用前提是存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且条款理解确有争议。

同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对期限作区分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核对时因此要先看期限条款是否明确、解除通知是否发出及何时发出,再看损失与归责事由。这里的“随时解除”仍附有“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的条件,不宜简化为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另外,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如果争议同时涉及姓名、艺名或声音使用,可以一并整理相关材料。

四、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固定当前仍可查看的内容:完整页面、账号信息、发布时间、页面地址,以及图片在页面中的位置。截图时建议保留地址栏与时间信息,避免只保存裁剪后的图片,导致无法与原始页面一一对应。

第二,回溯发布主体与起止时间:同一账号的其他内容、转载关系、投放记录,可以帮助说明使用主体和使用持续期间。

第三,核对授权链条:从最初拍摄或提供肖像的环节开始,逐份比对授权文件与后续使用是否对应同一主体、同一用途、同一期间。聊天记录中仅有一句“可以”,往往难以体现同意的主体、范围和期限,需要结合上下文补足。

第四,整理使用目的与获益线索:商品链接、销量页面、合作报价记录等,可用于说明使用场景的性质。此类材料的具体证明作用,需要结合个案判断。

第五,如涉及死者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需要准备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以上顺序属于整理建议,目的在于让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内容和来源相互对应,并非法定程序顺序。

五、费用与委托范围的核对

咨询阶段可以先问清两件事:哪些工作属于律师服务范围,哪些费用属于另行发生的第三方支出。律师服务费、公证或存证支出、诉讼相关费用性质不同,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建议以书面约定为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网页取证、发函沟通、诉讼代理分别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本文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预设统一价格。

六、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材料准备到这一步,仍有几项需要与律师逐项确认:涉案图像是否构成可识别的肖像;被诉使用是否落入第一千零二十条某一项及其条件;授权文件是否覆盖实际使用的主体、用途与期间;许可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明确、有无解除通知;以及死者肖像情形下的近亲属范围。上述问题都需要结合原始材料判断,不宜在咨询前自行定论。携带上述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拨打 4009003957,围绕使用场景与授权证据先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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