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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账号发布记录怎么取

网络侵权咨询要准备的材料,可以按四组归拢:证明咨询人与涉案主体身份关系的文件;涉嫌侵权内容所在的页面、账号与发布记录;与平台之间已经发生的通知、删除、反馈往来;以及能够说明损害与传播情况的凭证。

网络侵权咨询要准备的材料,可以按四组归拢:证明咨询人与涉案主体身份关系的文件;涉嫌侵权内容所在的页面、账号与发布记录;与平台之间已经发生的通知、删除、反馈往来;以及能够说明损害与传播情况的凭证。账号发布记录的取法,核心是把“哪个账号、在什么时间、发布了什么内容、现在还能不能打开”这四件事同时固定下来,页面网址、账号名称与数字ID、发布时间、正文与配图、可见范围、截图或录屏的取得时间,缺一项后续核对都会变得困难。带着这些材料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可以先把事实按时间顺序理清,再判断下一步适合走哪条路径,咨询电话4009003957。

先确认咨询落在哪个程序节点

网络侵权咨询的准备工作,取决于目前走到哪一步,材料重点随之不同。

尚未向平台发出任何通知的,重点在于固定侵权内容本身,以及与发布者、平台之间关系的初步线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条把通知的门槛写得很具体:初步证据加上真实身份信息,两者缺一,平台处理通知的基础就不完整。

已经发出通知、平台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重点转到通知文本本身、发送凭证、平台回执与处理结果。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责任范围指向“损害的扩大部分”,因此通知发出前后的传播数据、损害变化需要分别留存,才能与这一范围对应。

考虑平台自身责任的,则需要能够反映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的材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投诉记录、平台此前对同类内容的处理情况、举报后的反馈,都属于可以朝这个方向整理的材料。

材料按四组归拢,用途各不相同

不同材料解决的问题不一样,混在一起反而不便核对。可以按下表分组,每组标注取得时间和来源。

材料组 具体材料 能核对什么
主体与身份 咨询人身份证件、账号实名信息或后台截图、与被侵权主体之间的关系文件(如授权、职务说明) 通知人是否属于有权发出通知的权利人,身份信息是否与账号一致
侵权内容与发布记录 含完整网址的页面截图、账号主页、发布时间、正文与图片视频原件、播放与互动数据 内容是什么、由谁发布、何时发布、传播范围大致如何
通知与平台往来 通知原文及附件、发送渠道与发送时间凭证、平台回执、删除或驳回结果、客服沟通记录 平台何时收到、是否转送、采取了什么措施、处理用了多久
损害与影响 传播量变化记录、评论与转发内容、工作或生活受影响的凭证、为处理此事支出的费用票据 损害的表现形式、发生时间,以及可能与侵权内容建立的关联

四组材料之外,已经进入投诉、调解或诉讼程序的,把已经提交或收到的文书连同日期、附件和送达信息一并整理。这类程序材料能说明此前主张过什么、对方如何回应,避免重复陈述或前后口径不一。

账号发布记录的取法

发布记录是网络侵权材料中最容易做、也最容易做漏的一项。可行的做法是分层固定。

第一层是页面本身。打开涉嫌侵权内容所在的具体页面,而不是账号首页或搜索结果页,地址栏完整保留,截图时让系统时间、账号名称、发布时间、正文处于同一画面。内容包含多张图片或视频的,逐条展开后分别截取,视频另做录屏,录屏从输入网址开始,完整展示打开过程。

第二层是账号信息。进入发布者主页,记录账号昵称、平台内数字ID、简介、认证信息、粉丝与获赞数量。昵称可以修改,数字ID相对稳定,两者同时留存,后续核对账号是否同一才有依据。

第三层是平台侧记录。自己账号发布的,可以从创作中心、作品管理或内容管理页面导出作品列表,保留发布时间、修改记录与数据统计;对方账号发布的,平台通常不向第三方开放后台数据,此时页面截图与录屏就是主要来源。平台提供侵权投诉入口的,投诉时提交的材料与平台生成的投诉编号一并保存。

第四层是保存方式。原始文件保留在取得设备中,不压缩、不二次编辑;导出文件记录文件大小与生成时间;多平台同步发布的,分别记录各平台的发布时间,同步发布存在时间差属于正常现象,不宜按同一时间点处理。是否需要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等方式进一步固定,涉及平台规则与后续程序的具体要求,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核对顺序:先主体,再时间,最后内容版本

材料齐了之后,建议按三步核对。

先对主体。发布内容的账号、被主张权利的账号、通知中填写的身份信息,三者是否指向同一主体。企业主张商誉或名誉受损的,还要核对账号是否由该企业运营或经授权运营。主体对不上,后面的时间与内容核对都会失去意义。

再对时间。把发布、发现、通知发出、平台处理、损害变化这几个节点按日期排列,标注每个节点的时间来源是页面显示、系统记录还是人工回忆。人工回忆的时间在与平台记录不一致时,以可验证的记录为准,两者差异本身也需要说明。

最后对内容版本。同一账号可能对内容做过编辑,转载页面与原始页面也可能不同。核对时以原始发布页面为准,转载页面单独标注转载时间与转载账号,不与原始发布混为一谈。

需要提醒的是,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会带来反向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通知中的表述、附件与页面实际情况应当一致,对尚未核实的事实不宜作确定性描述。另外,被侵权一方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在核对传播扩大原因时同样值得留意。

费用与委托范围需要单独核对

咨询阶段通常先做材料梳理与路径判断。如果后续需要委托起草通知、代理投诉或者提起诉讼,服务范围、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用由法院按规定收取,公证、鉴定、电子数据固定等第三方费用另行发生,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任何金额都应以实际约定和收费凭证为准,不宜按传闻或口头说法预估。

尚需核对的事项

回到最初的问题,材料准备的关键在于把身份、内容、通知、损害四条线索分别固定,再把它们按时间串起来;发布记录的取法,则在于页面、账号、平台记录、保存方式四个层面同时留痕。具体到个案,平台规则差异、账号归属、内容是否经过编辑、通知发送渠道是否被平台认可,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对。涉及材料如何分组、通知如何表述、委托范围如何确定,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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