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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行政许可争议律师咨询:许可条件与补正通知项目不对应时先问哪些材料

在天津办理行政许可时,如果收到的补正通知所列项目与许可条件对不上,建议先从三组材料入手核对:一是补正通知书原件及其送达、签收记录,用来确认“要求补什么、什么时候要求”;二是据以判断许可条件的规范文本和行政机关公布的许可事项、材料目录,用来确认“这些要求有没有条件依据”;三是申请提交凭证、收件记录、已提交材料副本和后续往来记录,用来确认“申请处于哪个程序阶段、期间如何计算”。三组材料对应三个不同问题,缺一组就难以判断通知项目与许可条件之间是表述差异、范围超出,还是告知遗漏。带着这些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先行梳理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再决定后续主张方向。

一、先定位程序阶段:补正通知处在受理之前

讨论“条件与补正项目不对应”,前提是分清行政机关当时在做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这两项说明,补正告知发生在受理环节之前,行政机关此时审查的是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不是对许可条件作最终实体判断。受理之后才进入审查阶段,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阶段不同,材料的用途也不同:受理前,补正通知书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直接对象;受理后,核对重点转为审查是否围绕法定条件展开、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要求。因此第一件要确认的事,是这份通知究竟发出于收件之后、受理之前,还是已经夹杂在审查过程中,两者对应的核对路径并不相同。

二、补正通知书本身能核对什么

补正通知书是这类争议的核心文书,建议按以下项目逐项记录,而不是只记住其中一两条要求: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能说明的问题
出具主体 机关名称、印章、经办部门 是否与受理机关一致
日期 发文日期、送达日期、签收日期 与收到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
项目表述 每一项补正要求的原文措辞 与许可条件的文字对应程度
项目数量 是否一次性列全,还是分批提出 是否属于“一次告知全部内容”
送达方式 现场签收、邮寄、系统推送、电话通知 是否有可查的书面记录

其中“日期”一项尤其关键。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把告知期限限定为“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并把逾期不告知的法律后果明确写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这一后果是条文直接规定的,但它的适用依赖于两个事实: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的准确日期,以及补正告知实际发出的日期。两个日期都能从收件凭证、邮寄单据、系统提交记录和通知落款中固定下来,才谈得上适用。

“项目数量”一项同样需要单独记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要求“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通知先列三项、数日后又追加两项,申请人需要把两次通知分别留存,并标注各自日期,避免把不同时点的要求混在一起比较。

三、许可条件的依据从哪里取

补正项目是否“对应”许可条件,需要一把可比的尺子。可以从三个层次找:

第一层是设定该项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其中会写明取得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层是行政机关公布的许可事项信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据此可以核对事项名称、实施机关与管辖范围是否一致。第三层是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材料目录和申请文书格式,这是把抽象条件落到具体材料上的中间环节。

三层材料的作用不同:规范条文回答“条件本身是什么”,公示事项回答“这是不是该机关管辖的事项”,材料目录回答“通常用什么材料证明该条件”。补正通知中的某一项如果只在材料目录中出现、在规范条文中找不到对应条件,与只在目录中找不到、但条文确有要求的项目,处理时的核对重点并不相同。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划出了一条边界:“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同条第三款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对照这两款,可以把补正项目分为两类:与申请事项有关、能对应到具体条件的;以及条文明确排除的、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或技术转让要求。分类之后再谈主张,比笼统地说“要求不合理”更有落点。

四、时间线与已提交材料:容易被忽略的一组

申请人往往把注意力全部放在通知内容上,忽略了自己这一侧的材料。建议整理:

  • 申请提交凭证:线上提交的回执、编号,或现场递交的收件记录;
  • 申请材料清单及实际提交的每一份材料副本,标注份数、页数、是否加盖公章;
  • 补正通知的送达凭证与签收记录;
  • 补正材料的提交时间、方式与对方接收确认;
  • 此后的受理凭证、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书面文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末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与不予受理均有书面凭证要求,补正通知是否也有同等形式的书面记录,需要看实际收到的文书形态,不宜想当然等同。

这组材料解决的是“谁在什么时间收到什么”的问题。同一个申请事项,提交日期、补正日期、受理日期各自独立,出现先后差异属于正常情形,不需要预设其中必有矛盾;需要核对的只是每一项日期对应的文书是否齐全、能否相互印证。

五、两类“不对应”的不同处理前提

其一,补正项目超出许可条件范围。 表现为通知要求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额外证明,或把技术转让作为条件。此时核对重点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这些项目与法定条件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对应关系。

其二,补正通知遗漏了条件项目。 表现为通知只列了部分材料,后续又以其他材料缺失为由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此时核对重点是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一次告知全部内容”。资料所载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列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规定,条文本身并未规定许可申请因此无效或自动获准,具体效果仍需结合个案中的文书和时间事实判断。

如果最终收到的是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该书面决定中的理由部分,恰好可以用来反向核对:不予许可所依据的条件,是否就是此前补正通知中列明的项目。

六、咨询与委托的费用边界

就上述材料的梳理、比对和后续代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工作范围,应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为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司发通〔2021〕87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由相应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在律师服务费范围内。

七、还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上述梳理能解决“通知与条件如何对应”的材料准备问题,但仍有几项取决于个案事实:补正通知的实际文书形态与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公示的材料目录在申请时的具体版本、补正之后是否已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这些内容需要以实际持有的文书原件为准逐项比对。

天津的许可事项由当地相应行政机关实施,具体管辖机关、材料目录和办理流程以该机关公示信息为准,本文所述的是一般核对方法。若需要就手中文书逐项比对条件依据、梳理时间线并讨论后续处理方向,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司发通〔2021〕87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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