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异议复核的关键,是先分清对报告有疑问还是对结果有异议:前者可要求出具报告的机构解释说明,后者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该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中最值得核查的是评估对象是否全面、房屋性质用途与面积口径是否准确,以及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和重要参数是否有说明。涉及具体材料判断或委托需求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上述规则来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适用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以及相关评估结果的复核评估和鉴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评估依据与程序另有规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复核能否顺利推进,取决于收到报告的时间、报告是否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以及争议究竟落在评估对象认定还是评估方法与参数上。
疑问、异议与复核不是同一件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这两条对应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疑问指向报告内容看不懂、依据不清楚,处理方式是要求解释;异议指向结果不能接受,处理方式是申请复核。实践中的风险在于把两者混用:只口头提出“不认可”,没有在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可能影响后续程序;或者对报告中的计算口径、参数来源根本没弄明白,就直接进入异议环节,导致复核申请说不清争点。
10日的起算点是收到评估报告之日,因此保留收到报告的时间凭证很重要。该办法对复核评估之后的鉴定另有规定,具体期限、申请材料和受理渠道需要核对现行有效文本,不宜凭记忆套用。
评估对象:遗漏与口径偏差最常见
评估对象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前组织调查后明确。该办法第九条要求评估对象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登记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还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由此产生几类常见风险。一是对象遗漏,例如院落、附属房屋、地下室、已封闭阳台等是否计入评估范围,报告中是否只体现了主房。二是性质与用途口径,已登记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如果实际用于经营而登记为住宅,争议应回到登记与认定材料上,不能仅凭实际使用状态主张。三是未经登记建筑,其认定和处理结果是否被提供给评估机构、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直接影响该部分是否进入评估对象。
此外,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依该办法第十四条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这部分是否被单列、是否被遗漏,也属于复核时应当核对的对象问题。
评估方法:结果背后要能看见过程
评估方法方面的争议,往往不是“数字高低”,而是过程能否被检验。该办法要求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这意味着报告应当能够说明采用了哪些方法、重要参数如何选取、最终结果如何确定。
第十四条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价值的因素。复核时可以逐项对照:这些因素是否在报告中体现,某项因素缺失是否有说明。常见风险包括:只给结论不给测算过程;参数来源不明或与房屋实际状况不符;评估时点不清晰,而评估时点属于委托合同应当载明的基本事项;同一征收项目由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结果确定方式等标准是否统一。该办法第五条对多家机构共同承担的情形专门提出了统一标准的要求。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是评估目的表述。该办法第八条对用于确定补偿依据和用于计算产权调换差价的评估目的分别规定了表述方式。目的表述错位,可能牵连价值内涵与结果口径。
收到报告后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对应规则 |
|---|---|---|
| 报告签署 | 是否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有无以印章代替签字 | 第十七条 |
| 评估目的 | 是否按确定补偿依据或计算产权调换差价分别表述 | 第八条 |
| 评估对象 | 已登记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与权属证书、登记簿是否一致,不一致时是否以登记簿为准 | 第九条 |
| 未经登记建筑 | 是否按认定、处理结果纳入,调查结果是否已公布 | 第九条 |
| 方法与参数 | 技术路线、重要参数、结果确定方式是否有说明,多种方法测算结果是否经校核比较 | 第十三条 |
| 公示与解释 |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是否公示,是否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存在错误是否修正 | 第十六条 |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定位争点,而不是替代对报告全文的阅读。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发现错误应当修正,这一环节的意见记录同样值得留存。
提出复核前应整理的材料
准备复核时,可先整理以下材料:房屋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相关记载;能够反映房屋现状的照片、示意图;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文书;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评估报告原件及收到时间的凭证;装修、设备清单及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提出复核申请属于有时限要求的动作,建议以可留痕的方式提出并保留提交凭证。材料的作用是让争点落到具体条目上,例如某一间房屋未计入评估对象、某一项面积口径与登记簿不符、某一参数缺少来源说明,而不是笼统表达不满。
如果争议涉及评估对象认定、方法参数解读,或需要考虑后续委托,可携带项目所在地区、当前阶段和上述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法律服务事项与费用以双方确认及书面约定为准,本文内容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判断。
本次参考的法规文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五条至第二十条相关条款,原文链接: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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