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与收益法并非由被征收人或评估机构任意二选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
两类方法的适用条件
市场法的条件是“类似房地产有交易”,收益法的条件是“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条文使用“应当选用”,符合条件时不是可选可不选。评估师还应结合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说明适用性分析,使方法选用对应上述条件。
同时选用与核对
第十三条还规定,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因此,条文允许并规范同时选用两种以上方法;符合同时选用情形的,应按该规则处理。建议核对评估报告时,先看“评估方法”部分是否说明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的适用性分析,以及市场法对应类似房地产交易、收益法对应经济收益的选用理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第十三条。公开文本链接: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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