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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调解不成转诉讼怎么衔接

调解不成转诉讼,衔接工作可以按“先定主体、再定请求、最后归位证据”的顺序展开:确认由患者本人还是近亲属主张权利、赔偿义务主体指向哪家医疗机构,再把调解阶段形成的病历资料、调解记录、费用票据按诉讼中的过错、损害和赔偿项目重新整理。程序上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材料份数,需按受诉法院的要求另行核对。

调解不成转诉讼,衔接工作可以按“先定主体、再定请求、最后归位证据”的顺序展开:确认由患者本人还是近亲属主张权利、赔偿义务主体指向哪家医疗机构,再把调解阶段形成的病历资料、调解记录、费用票据按诉讼中的过错、损害和赔偿项目重新整理。程序上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材料份数,需按受诉法院的要求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协助梳理请求和材料清单;是否承接、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需与律所另行协商确认。

一、先确认起诉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医疗纠纷进入诉讼,首先要解决“谁告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把赔偿责任主体指向医疗机构。整理材料时,可以核对病历、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上记载的机构名称是否一致,避免把医务人员个人与医疗机构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作了界定: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包括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患者本人主张权利时,需核对身份材料;患者死亡后由近亲属主张时,需核对亲属关系材料。以上是材料整理建议,具体主体资格仍以受诉法院的审查为准。

二、病历资料是调解转诉讼的第一组材料

调解阶段双方往往已经接触过病历。转入诉讼后,病历仍然是核心证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核对时,可以按上述病历类型逐项比对,查看是否有缺页、页码是否连续、复制件是否载明提供机构和复制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调解阶段如果出现病历资料提供不完整、拒绝提供或者复制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诉讼中可以将这些事实作为主张推定过错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解决的是过错要件的推定方式;损害后果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仍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

三、过错争点:知情同意与诊疗义务

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争议,常集中在手术风险告知、替代方案说明和诊疗过程记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核对材料时,可以查看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同意文件、谈话记录、病程记录中是否记载了风险、替代方案及同意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的关键限定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整理诊疗过程材料时,可以按时间顺序排列就诊记录、检查报告、用药记录、会诊记录和转诊记录,标注调解阶段双方各自认可的节点和仍有争议的节点。

四、赔偿项目与证据归位

调解不成转入诉讼后,请求数额需要按项目对应证据。以下项目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理:

赔偿项目 主要证据 条文要点
医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额确定
误工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收入证明、近三年收入材料 第七条: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护理费 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护理人数和期限意见、护工报酬标准 第八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就医或转院记录 第九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医疗费中,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整理票据时,可以按“就诊时间—票据金额—对应病历页—赔偿项目”做一张对照表,方便核对哪些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哪些属于后续治疗范围。

五、调解材料转诉讼的整理顺序建议

调解阶段形成的材料,可以按以下顺序做一次归位。这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1. 调解记录与争议焦点:核对调解组织中形成的书面记录、双方提交的材料及签收凭证,列出已经认可的事实和仍有争议的事实。这些材料可以帮助确定诉讼中的争点,具体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使用,需结合文书内容和受诉法院要求核对。
  2. 病历资料:按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分类,核对复制件来源、页码和完整性。
  3. 费用票据: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分类,与病历和诊断证明对应。
  4. 鉴定材料:如调解阶段已有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明确意见,核对意见所针对的事项和出具时间;鉴定程序如何衔接,需另行向有资质的机构或受诉法院核对。
  5. 主体材料:患者身份材料、近亲属关系材料、医疗机构登记名称材料。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确认;诉讼费按受诉法院通知缴纳;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按其收费文件收取。本文不对具体金额作判断。

六、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天津是本文的咨询情境。本文引用的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属于全国适用的规则;天津当地法院的立案材料要求、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手续、鉴定安排等,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受诉法院或当地律师另行核对。起诉期限、管辖法院、调解协议或调解记录的具体使用方式,也属于需要结合个案文书核对的事项,不宜仅凭调解结果推断。

七、常见误区

把“调解不成”直接等同于“医疗机构有过错”,会跳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过错要件;把医务人员个人列为赔偿义务主体,与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一致;只带费用票据而不带病历和诊断证明,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就缺少对应材料;病历复制件不核对来源和页码,出现缺页时难以说明是原始记录问题还是复制环节问题。调解阶段对方口头表示认可的事实,进入诉讼后仍建议以书面材料或证据形式固定。

调解转诉讼的衔接,落点在主体、请求和证据三件事上。可以先把患者身份与近亲属关系、医疗机构名称、病历资料完整性与复制来源、调解记录中的争议焦点、费用票据与赔偿项目的对应关系逐项核对,再向受诉法院核对起诉材料和期限要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提供咨询入口,具体承接范围、人员安排和费用事项需另行确认。如涉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请先拨打120;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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