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场景中,委托律师前建议先核对补偿决定或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中列明的受托评估机构的资质页,再核对评估报告盖章机构的资质页。先看前者,是为了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实际委托的评估主体,以及后续复核评估所指向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再看后者,是为了核对报告名义出具人与受托主体是否一致。
一、先核受托机构,因为委托关系由委托书和合同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名称、委托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及委托日期等,委托合同还应载明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事项。
第七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并明确“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因此,补偿决定或委托书中列明的机构,是判断“谁受委托、谁应出具报告”的起点。只核报告盖章页,无法单独确认该机构是否就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对象。
二、两份材料不一致时的核对顺序
可以先按同一事项把材料分成两组,再比对。
| 核对顺序 | 核对对象 | 建议查看的内容 | 能说明的问题 |
|---|---|---|---|
| 第一步 | 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及委托合同 | 文件载明的评估机构名称、委托日期、评估对象范围、负责本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是哪家机构,委托事项覆盖什么范围 |
| 第二步 | 评估报告盖章页及报告正文 | 报告盖章机构名称、报告所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报告出具时间 | 对外出具报告的主体是谁,与受托机构是否一致 |
| 第三步 | 两组材料的主体关系 | 机构更名、分支机构、合并分立、联合评估等书面说明 | 名称不同是否有可核实的原因,是否涉及转让受托业务 |
第三步属于待核实事实,不宜仅凭名称不同就下结论。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或评估机构就两家机构的关系、报告出具安排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委托或变更材料。
三、对委托律师的实际意义与费用边界
先锁定委托书列明的机构,有助于判断后续书面异议应指向谁。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报告盖章机构与委托书机构不同,而“原评估机构”尚未核实,复核申请对象就容易发生偏差。这部分事实核对可以与律师服务范围衔接,是否将调取委托材料、核对报告主体、起草复核申请纳入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并写入书面委托合同。
费用上,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的合同事项,本文资料未提供南京当地具体标准;评估费用则属于第三方费用,应与律师费分开列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费用,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概括而言,先核委托书列明机构的资质页,再核报告盖章机构的资质页,最后核对两者关系,比只看报告盖章页更稳妥;两份材料名称不一致时,先以委托书和委托合同锁定受托主体,再要求对差异作出书面说明。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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