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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第三方意见征询函未附送达证明先补哪项?

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中,如果卷宗里只有向第三方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却没有送达证明,建议先补的是这份征求意见书的 送达证明 ——能够显示第三方何时、以何种方式收到文书的材料,例如送达回证、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回执。

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中,如果卷宗里只有向第三方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却没有送达证明,建议先补的是这份征求意见书的送达证明——能够显示第三方何时、以何种方式收到文书的材料,例如送达回证、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回执。之所以先补这一项,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把第三方的意见期系于“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第三十三条又把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排除在答复期限之外;收件时间无法固定,意见期和答复期限都难以计算和说明。

一、先补送达证明的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且“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从这两条看,送达证明至少影响两个节点:一是15个工作日意见期的起算日,二是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能否从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中扣除、从哪一天开始扣除。没有送达证明,行政机关很难说明第三方是否已经收到、意见期是否届满、答复是否仍在法定期限内。因此,补充顺序上宜先固定送达事实,再讨论第三方是否逾期、是否需要作出答复。

二、建议核对的材料及各自用途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征求意见书原件、文号、签发日期 与送达记录是否指向同一份文书,签收日期是否晚于文书作出日期
送达回证、EMS签收单、挂号信查询记录 受送达主体名称、地址、签收人、签收日期是否与第三方一致
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系统回执 电子送达的收件地址、发送时间、送达是否成功
第三方书面回复及其收到日期 15个工作日期限是否届满、是否构成逾期未提出意见
受理登记、答复书或延期告知 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的起算、延长及扣除情况

核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比对:受送达主体与申请所涉第三方是否为同一主体,邮寄单号与函件是否对应,签收日期是否落在合理期间内。这些比对帮助判断送达事实是否成立,而不是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交法定材料。

三、补证之后的两种处理方向

如果补充材料能够证明第三方于某一日收到征求意见书,则自该日起算15个工作日;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如果确实无法证明送达,则“收到之日”和“逾期”都难以认定,此时通常不宜仅以函件已经发出为由认定第三方逾期,较稳妥的做法是补充送达或重新送达后重新计算意见期,再结合第三十三条处理答复期限。

如委托律师协助梳理卷宗、核对送达记录与期限计算,具体服务范围、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本文不涉及具体报价。

在石家庄办理此类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可先按上述顺序把征求意见书、送达凭证、第三方回复和答复期限材料归入同一时间线,再判断是补送达证明,还是进入下一步答复或救济程序。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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