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拒赔,伤者可以直接以侵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事故类型和保险种类符合条件时,还可以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请求其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先行赔付,赔付后不足的部分再由侵权人补足。能否同列保险公司,取决于两项需要先核对的事实:事故是否属于司法解释条文明确覆盖的情形,以及涉案商业险是“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还是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起诉思路与材料梳理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告谁”:侵权人是基础被告,保险人能否同列看事故与险种
伤者起诉时,被认定全责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主体,将其列为被告是起诉的基础。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资料中的两项条文分别对应两类具体情形,各自有明确的适用前提:
一类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另一类是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两类情形都允许伤者把侵权人与保险人放在同一个诉讼中解决,也都明确了“保险先赔、不足由侵权人补”的赔偿顺序。
条文没有覆盖的事故形态,例如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不涉及开车门的其他机动车致害情形,能否一并起诉保险人、法院如何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事故认定和保险合同另行核对。资料未提供这部分规则,本文不作延伸结论。
二、情形一:非机动车一方责任、投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可以拆成几层核对:
第一,案件类型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事故一方为非机动车。
第二,伤者以侵权人为被告,同时把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这一条件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两个请求在一次诉讼中处理。
第三,赔偿顺序以“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为前提:先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意味着保额、免赔、免责条款仍要回到保单本身核对,保险赔付范围不等于伤者的全部损失。
三、情形二: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
同一司法解释第二条针对开车门致害作出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这一条对伤者的起诉安排有三点直接意义:
其一,被告可以一并列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伤者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院对相应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其二,赔偿顺序为: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这条顺序援引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本文只按第二条转述该顺序,不另行展开该条其他内容。
其三,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项只针对该特定抗辩理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其他条款提出的抗辩,仍要按合同和具体事实核对。
此外,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这一例外需要完整保留。
四、起诉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以下清单是按上述两条的适用条件反推的整理建议,用于把“事故属于哪一类、责任归谁、保险保了什么”核对清楚,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使用建议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材料 | 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责任划分是否确为一方全责 | 对应条文“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 |
| 商业三者险保单及批单 | 是否投保、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责任限额、免赔与免责条款 | 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的范围 |
| 交强险保单 | 承保公司及交强险承保情况 | 开车门情形下确定交强险保险人 |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 | 伤情、治疗经过与已发生费用 | 作为人身损害数额的计算基础 |
| 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 | 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情况 | 与病历的休假建议相互比对 |
| 维修发票、定损单或评估报告 | 车辆等财产损失 | 与事故认定中的受损部位比对 |
| 车门事故的相关证据 | 乘车人开车门的事实、乘车人与车辆的关系 | 支撑“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主张 |
| 与侵权人、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 | 对方拒赔的理由、理赔处理到哪一步 | 区分是侵权人不赔,还是保险人以某理由拒赔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对齐主体、时间、金额:例如医疗费票据的日期与病历记载是否对应,误工证明的期间与休假建议是否一致,保单的保险期间是否覆盖事故发生日。这些比对有助于判断现有材料能支持哪些请求,缺哪一环。
五、“全责方拒赔”与赔偿顺序的关系
伤者常见的困惑是:全责方明确表示不赔,是不是只能先找他,拿不到钱再找保险公司。按上述条文,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伤者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法院合并审理,并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补足”的顺序确定赔偿责任。侵权人拒赔的态度,不影响伤者依据责任认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
需要注意两点边界:一是保险赔付以责任归属和保险合同约定为条件,保险人就保额、免赔、免责条款提出的抗辩仍需按合同核对;二是保险赔偿后不足的部分,才由侵权人(开车门情形下为乘车人、驾驶人)依据侵权责任规定承担。因此起诉时把损失项目、金额和证据准备完整,直接影响“不足部分”的认定。
六、需要留意的几个界限
第一,条文适用范围有限。前述两条分别对应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害两类情形,其他事故形态的处理需另行核对,不能直接套用。
第二,抗辩不被支持有特定指向。开车门情形下法院不支持的是“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这一抗辩理由,其他拒赔理由仍要逐项审查。
第三,追偿规则含例外。交强险保险人赔付后向乘车人追偿不予支持,损害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天津当地受理实务、赔偿标准、地方性规定,本次资料未涉及,起诉前需另行核对。
七、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拟委托律师处理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确定被告名单、起草起诉材料、与保险人就理赔交涉、出庭”等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明确。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性质不同: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由受托机构收取,具体标准需向法院和机构核对,资料未提供相应数额,本文不作报价。
全责方拒赔后能否把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法院是否合并审理,取决于事故类型、责任认定与保单内容三项事实的对应关系。建议先把事故认定材料、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单、医疗与损失凭证按上表归拢,再判断适用哪一条路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起诉思路、被告列明与材料核对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条,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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