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材料准备应围绕事故认定书需要载明的内容展开,核心是三组:人员与车辆资格信息、事故经过与现场证据、笔录及认定书送达后的查阅材料。无证驾驶是驾驶资格状态,不等于事故责任自动归为全责;责任仍要看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本文按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说明事故处理材料,天津各办案单位窗口提交方式、预约或补正要求需向办案交管部门另行核对。如需在咨询前把材料按这三组梳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人员伤亡或现场危险,先拨打122、120。
一、先分清事故处理材料与无证驾驶行政处理材料
无证驾驶本身可能引发行政处理,但本次资料只覆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事故认定、送达和证据查阅。行政处罚的材料、幅度和程序,需要另行核对,本文不展开。就事故处理而言,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办案机关查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并形成证据及成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明确:
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
这五项内容直接决定了材料怎么分组:第一项对应人员、车辆、道路环境信息;第二项对应时间线和现场经过;第三项对应照片、视频、笔录、检验鉴定等证据;第四项对应过错和责任的事实基础;第五项用于收到认定书后核对签名、盖章和日期。无证驾驶事实需要如实说明,但它属于驾驶资格状态,是否以及如何影响责任,仍要结合事故成因和证据判断。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因此,材料准备的重点不是预先下“无证即全责”的结论,而是把与事故经过、过错和作用有关的事实固定下来。
二、车辆信息和人员资格材料怎么备
车辆信息建议按“车辆身份—保险状态—车辆状态—使用关系”四层整理,人员资格材料则围绕驾驶人和车辆登记所有人分别准备。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的统一提交清单,具体以办案交管部门要求为准。
| 材料组 | 建议准备的内容 | 主要核对什么 |
|---|---|---|
| 人员与驾驶资格 | 驾驶人身份证件、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证的说明、准驾车型及证件状态 | 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基本情况;驾驶资格状态 |
| 车辆身份 |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证、登记所有人 | 认定书中的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 |
| 保险与车辆状态 | 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承保公司、保险期间、检验记录、装载或改装情况 | 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在承保期间;车辆状态是否与事故成因有关 |
| 使用关系 | 登记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是否一致;不一致时说明车辆交付、使用关系 | 车辆实际使用情况;供办案机关核对当事人和车辆关系 |
| 道路环境 | 事故地点、车道、标志标线、信号灯、天气、照明、监控位置 | 认定书中的道路和交通环境;事故发生经过 |
车辆信息不是只抄一个车牌号。认定书要载明车辆基本情况,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类型、登记所有人等信息可以帮助核对车辆身份,避免把实际使用人与登记所有人混同。保险单用于核对承保期间和车辆信息,但保险赔付问题需要另行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判断,不能仅凭事故认定书得出结论。车辆检验记录、装载情况、改装情况是否与事故成因有关,也要结合具体事故形态判断,不宜在材料中写没有依据的推测。
人员资格方面,建议如实说明是否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证件状态以及驾驶人与车主的关系。无证驾驶事实如实陈述,比回避或前后不一致更有利于办案机关查明事实。对“车主是否知道驾驶人无证”这类问题,按实际知道或不知道回答,不替他人猜测。材料中涉及他人身份信息、保单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的,建议只向办案机关提交与事故处理有关的部分,避免无关隐私扩散。
三、笔录怎么备:按时间线固定事实
这里说的“笔录准备”,可以分两层:一层是办案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应当在签字前认真核对;另一层是当事人自己整理的陈述提纲,用于接受询问时条理清楚地说明事实。后者是准备材料,不是替代官方笔录,也不具有法定笔录的效力。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一页时间轴:
- 事故发生前:出发地、行驶路线、行驶方向、所在车道、大致车速、信号灯状态、是否使用转向灯。
- 危险出现时:何时、何处发现对方车辆或行人,采取了什么制动、避让或鸣笛措施。
- 碰撞或失控时:碰撞部位、车辆运动方向、现场道路和天气情况。
- 事故发生后:是否报警、是否救助伤者、是否留在现场、是否移动车辆、是否与对方交谈。
- 证据来源:哪些是亲历事实,哪些是估计,哪些是事后听他人转述。对车速、距离、时间等不确定内容,建议写明“估计”及估计依据,不把估计写成确定事实。
无证驾驶事实应如实说明,包括是否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和证件状态。对车辆信息、保险情况、车主与实际驾驶人关系,按自己掌握的情况回答;不掌握的内容直接说明不掌握,避免猜测。接受询问时,建议围绕“看到了什么、做了什么、依据是什么”陈述,少用“肯定”“绝对”等超出记忆的表述。
签字前建议逐页阅读笔录,重点核对时间、地点、方向、车道、车速、碰撞部位、报警和救助经过是否与自己的陈述一致。发现记录与陈述不一致时,建议当场提出更正要求,具体修改方式以办案人员安排为准。对笔录中涉及他人隐私或与事故无关的内容,可以询问记录用途,但不宜自行涂改。
如果事故属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这类程序有明确适用范围,不是所有事故都当然适用。属于该范围的,可以提前准备书面意见,围绕证据的形成时间、来源、与事故经过的对应关系提出核对意见;不属于该范围的,仍可在收到认定书后按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有关证据材料。
四、收到认定书后:送达、查阅复制与时限核对
第六十五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收到认定书后,建议先核对第六十四条要求载明的五项内容:当事人和车辆信息是否准确,事故发生经过是否与陈述一致,证据及成因分析是否列明,过错和责任表述是否清楚,制作机关名称、日期、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是否齐全。对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可以书面列明想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名称,例如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说明等。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上述例外处理;获准复制的证据材料,注意核对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时限方面,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可以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这些时限可以用于核对办案进度节点,但不宜仅凭天数推导认定书无效或者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五、常见误区与天津场景核对
常见误区有三个。第一,把无证驾驶直接等同于事故全责。第六十条要求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无证驾驶需要如实说明,但事故责任仍要结合事故成因、证据和各方过错判断。第二,只准备车辆信息,不准备事故经过和笔录。认定书要载明发生经过、证据及成因分析,仅有车辆信息不足以说明事故如何发生。第三,收到认定书只看责任比例,不核对基础信息。当事人、车辆、道路环境、经过和证据分析如有错误,可能影响后续理解责任认定,建议逐项核对。
天津地域方面,本文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方性额外材料清单、窗口预约规则或者地方收费信息,因此不虚构地方要求。在天津各办案单位提交材料时,建议先向办案交管部门确认提交方式、材料份数、是否需要预约以及补正要求;涉及人员伤亡的,优先保障救治和现场安全,再整理材料。
如果对车辆信息如何对应认定书、笔录记载是否完整、收到认定书后可否查阅复制某些证据材料仍有疑问,可先按上述三组整理现有材料,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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