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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铜川行政赔偿律师费用咨询:赔偿申请损失项目与评估报告不一致时,损失核定工作如何分项约定?

在行政赔偿委托中,赔偿申请所列损失项目与评估报告口径不一致时,费用条款宜按“项目对应—差异比对—依据核对—程序推进”拆成若干可单独计价的工作单元,在书面合同中分别写明工作内容、成果形式、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费用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铜川当地的统一收费标准在本次可核对资料中没有记载,只能以书面合同和…

在行政赔偿委托中,赔偿申请所列损失项目与评估报告口径不一致时,费用条款宜按“项目对应—差异比对—依据核对—程序推进”拆成若干可单独计价的工作单元,在书面合同中分别写明工作内容、成果形式、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费用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铜川当地的统一收费标准在本次可核对资料中没有记载,只能以书面合同和律所公示为准。

一、先分清三笔钱,再谈分项

律师服务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据此,损失核定工作如何拆项、如何计费,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固定的内容,不存在可直接套用的统一价目。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不产生案件受理费。

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上述条文只解决案件受理费问题,评估、补充评估、重新评估的收费口径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向机构核实,并在合同中单列,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二、把“不一致”拆成可以约定的工作项

建议在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条款中,按下列单元分列,逐项写明“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工作项 对应材料 约定要点
项目对照表编制 赔偿申请书损失明细、评估报告正文及附表 成果形式(对照表)、交付时间
差异分类与原因说明 评估基准日、计价方法、评估范围 按“金额不同、口径不同、报告未列、申请未列”分类
与评估机构沟通、申请补充说明 委托手续、往来函件 是否含在服务费内,函件次数上限
补充或重新评估 评估机构报价 第三方费用由谁垫付、如何结算
复议或诉讼阶段代理 复议申请、代理意见、出庭 按阶段分别计费,跨阶段如何衔接

程序阶段直接决定工作量。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处理:对依法应当不予赔偿的,作出复议决定时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第六十四条则列明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损失已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消除相应损害结果等驳回情形。上述条文决定了差异项目最终可能被支持、被调整或被驳回,律师工作对应的成果形态与阶段并不相同,分阶段、分工作项约定更便于核对。

三、核对顺序与材料清单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基准日、同一计量单位逐项比对,差异处标注来源与经手人:

  • 赔偿申请书及损失项目明细,确认主张的项目、金额和计算方式;
  • 评估报告全文、附表、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资质与委托手续;
  • 损失发生的原始凭证,如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照片、勘验记录;
  • 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或裁判文书;
  • 与评估机构的往来函件及补充说明。

签约时需写清四点: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哪些另行委托;各工作项的计费方式(按项、按阶段、按时);第三方费用的垫付与承担;差异项目的最终核定以何文书为准,律师交付的成果形式是什么。

铜川当地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水平与公示方式,需向拟委托律所及当地律师协会核实后确认,本次资料不足以给出金额结论。

依据出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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